推 sisistar: 基本上說的沒錯,如果是腳踏車之類的物品,應無不法所 11/10 12:43
→ sisistar: 有意圖,只是如果是用原子筆之類,針對消耗的原子筆墨 11/10 12:43
→ sisistar: 水,仍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11/10 12:43
推 diego99: 嗯...應該不是這樣看的... 11/10 12:46
→ happy138: 可是騎機車 機車的機油也是會浪費阿....好像有多種學說 11/10 12:49
→ happy138: 借剪刀還回去 應該就沒爭議了吧 借膠水或是原子筆可能會 11/10 12:49
→ happy138: 牽扯到裡面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耗損的問題...... 11/10 12:50
→ happy138: 可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是不構成任何犯罪的,例如偷別人的 11/10 12:51
→ happy138: 兩張衛生紙 這是屬於無意義行為 而不是微罪不舉 不構成 11/10 12:52
→ happy138: 偷竊罪的 所以原波同事老師的消耗膠水或是原子筆墨水的 11/10 12:52
→ happy138: 行為 應該屬於刑法上無意義行為 是不構成偷竊罪的 11/10 12:53
推 iamlucky888: 之前我待的學校,就發生類似的事情,有替代役大量使 11/10 12:53
→ iamlucky888: 用學校消耗物品(如原子筆、紙張),而被總務主任抓到 11/10 12:53
→ iamlucky888: ,本來是打算報警處理,但後來教官出面調停,替代役 11/10 12:53
→ iamlucky888: 以相同金額補足而和解。 11/10 12:53
→ happy138: 如果是偷騎機車再歸還 由於消耗許多機油 機油比較貴 11/10 12:54
推 diego99: 重點在於那是否有「客觀上的犯意」 11/10 12:54
推 sisistar: 偷兩張衛生紙穎還是屬於人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仍是刑法 11/10 12:54
→ sisistar: 的範疇,只是非難程度過低,對社會並無造成太大影響, 11/10 12:55
→ sisistar: 而屬微罪不舉 11/10 12:55
→ diego99: 我先查一下... 11/10 12:55
→ happy138: 有學說認為該名小偷偷的不是機車 而是機油 而犯竊盜罪 11/10 12:55
→ sisistar: 對不起,我好像沒學到客觀上的犯意為何>< 11/10 12:55
→ happy138: 我是看鄭逸哲老師的刑法三段式總則 裡面是說無意義行為 11/10 12:56
→ happy138: 我法律系畢業很久了 所以有些東西也記不清楚 但是使用竊 11/10 12:57
→ diego99: 所以明顯的使用大量物品,很容易就被檢察官認為是有犯罪 11/10 12:57
→ diego99: 意圖,是可能被起訴的。 11/10 12:58
→ happy138: 盜這部分是大一入學老師就講的 我應該沒記錯才對~~ 11/10 12:58
→ happy138: 我還是認為原波同事老師的行為 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11/10 12:59
推 iamlucky888: 所以我才問bin大,是同事「們」都自由借取,還是只 11/10 13:00
→ iamlucky888: 有他同事一人做這種行為,客觀感覺上,會有差。 11/10 13:00
→ happy138: 檢察官應該不會起訴 請原波或是原波同事老師都放心! 11/10 13:00
推 diego99: 即使是只有同事他一人有這種行為,要被認為有犯意也困難 11/10 13:01
→ happy138: 即使是同事"們"一起借取 但是沒有主觀上犯意聯絡 不會構 11/10 13:01
→ happy138: 成共犯結構的 只是當成單一行為人的行為...... 11/10 13:02
推 KDDKDD: 希希老師講的是對的 這是微罪不舉 11/10 13:03
推 sisistar: 補充一下,針對原子筆的墨水或汽油,仍屬有爭議的部分, 11/10 13:03
→ sisistar: 可能成立或不成立,除此之外,針對剪刀等物品使用竊盜, 11/10 13:03
→ sisistar: 應不成立犯罪無疑,縱使檢察官起訴,在難證明行為人有 11/10 13:04
→ sisistar: 不法所有意圖的情況下,常依無罪推定原則,認定使用竊盜 11/10 13:04
→ sisistar: 而不成立。 11/10 13:04
→ happy138: 我等等還有學生 晚點上來繼續看後續 希望我有幫助到原波 11/10 13:04
→ happy138: 微罪不舉還是有"罪"在 但是刑法上無意義行為則是直接不 11/10 13:07
→ happy138: 考慮有無犯罪的問題~ 我印象中是這樣啦~=.= 11/10 13:08
推 iamlucky888: 我想到如何表達我的意思了,姑且不論有沒有罪(我不 11/10 13:11
→ iamlucky888: 懂),當補習班同事們都是自由借取的情況,自己這樣 11/10 13:11
→ iamlucky888: 做也合情合理;但是如果只有自己特立獨行,難免會落 11/10 13:11
→ iamlucky888: 人口實,所以bin老師問說是否可以自由使用補習班物品 11/10 13:11
→ iamlucky888: ,以我的立場來看,應該是要看該補習班的風氣決定。 11/10 13:11
→ binbinthink: 抱歉,因為剛剛在上班來補習班途中,現在才回 11/10 13:14
→ binbinthink: 我同事前東家是否大家都自由借取書籍一事,我等等會問 11/10 13:15
推 sisistar: 結論,如果僅是使用,在刑法上是難以非難的,至於情與理 11/10 13:15
→ sisistar: 的部分,就看你們補習班的相處模式了。 11/10 13:15
→ binbinthink: 他,問好再來回應iam大的問題,不過我個人是猜都會自由 11/10 13:15
→ binbinthink: 借取吧,學生上課忘記帶東西應該也不會只出在我同事的 11/10 13:16
→ binbinthink: 學生身上, 11/10 13:16
→ binbinthink: 回sis大,不是在我們補習班發生的,是在我同事的前補 11/10 13:17
→ binbinthink: 習班發生的,因為最近去了勞資科提資遣跟就保,勞退的 11/10 13:18
推 binbinthink: 調解會,確定對方要針對這些賠償部份款項,所以對 11/10 13:21
→ binbinthink: 方才很不爽的在離開前說要告他竊盜 11/10 13:21
→ KDDKDD: 聽聽就好 告也很難告 起訴機會不大 11/10 13:22
推 sisistar: 縱使刑法上無罪,但是以刑逼民這部分,實在不是法律的範 11/10 13:23
→ sisistar: 疇了,看要不要雙方好好談談? 11/10 13:23
推 diego99: 要告就給對方告,起訴的機會真的非常低(我認為不會起訴) 11/10 13:24
→ diego99: 就跑法院花點時間而已,建議可以直接去找免費法扶 11/10 13:24
→ KDDKDD: 我猜偵查庭 檢察官就會叫雙方和解 或問一問就不起訴了 11/10 13:25
推 sisistar: 推樓上 11/10 13:25
→ KDDKDD: 小案而已 根本浪費時間 11/10 13:25
→ diego99: 沒什麼好和解的,對方就是想趁機拿和解金阿... 11/10 13:27
→ KDDKDD: 有時候 就只是爽而已 明知道告不成 還是鬧你一下XDD 11/10 13:27
推 shemie: 老闆很多就這樣,違法被罰就要威脅告你,可是告了又不會 11/10 13:28
→ shemie: 成功 11/10 13:28
→ shemie: 我現在的心態是:去啊,我不怕你 11/10 13:29
推 diego99: 再來是以刑逼民的部份,嗯...就當做是練習寫答辯狀就好 11/10 13:29
→ diego99: 簡單的說就只是再多跑法院幾次而已... 11/10 13:29
推 binbinthink: 我剛問了我同事,他說借用櫃台書籍其他老師也有過 11/10 14:55
→ binbinthink: 他老闆也曾經叫我同事去櫃台取過書籍 11/10 14:55
推 iamlucky888: 那就是老闆故意找碴,故意嚇人,我猜這樣根本不會去 11/10 15:06
→ iamlucky888: 按鈴@@ 11/10 15:06
推 binbinthink: 真的感謝各位幫忙了,我會轉告我同事,叫他別擔心 11/10 15:16
推 adachitaeko: 這種慣老闆,真是…… 11/10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