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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大家, 在發案接案的合約中, 其中一條如下 甲方: 發案人, 乙方:接案人 第X條 著作財產權 1.本系統相關之智慧財產為乙方所有,授權甲方於業務範圍內運用,產 品非經乙方之修改衍生者,所有權屬於乙方。 2.乙方為甲方製作之專案,不得違反著作權法,若有違反著作權之爭 議,甲方得拒絕驗收或支付費用,且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 3.甲方於付清所有價款後,保有對專案的修改權,且著作財產權歸甲方 所有。乙方則有完成專案之公開展示權及複製權, 複製權行使前需 事先知會甲方。 4.乙方以製作甲方之委託原則,甲方專案之本意或執行若有違反著作權 之爭議,甲方仍需支付費用,且相關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 第2,4點沒有問題 但我想了解, 第1點的最後2句是指完成的作品(App, website, source code等) 是屬於 的乙方? 這樣不會很奇怪嗎? 而且跟第3點不是矛盾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7.1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odeJob/M.1417014474.A.FA5.html
mrbigmouth: 智慧財產權=/=著作財產權? 11/27 09:54
NDark: 1. 可能是要寫著作人格權的手誤. 11/27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