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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請大家注意,經濟部來函以下內容請大家遵守。 親愛的版友您好: 一、應施檢驗商品法規提醒:「數位相機」已列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 商品,應施檢驗商品須依商品檢驗法規定完成檢驗程序,商品本體並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後 ,會員始可運出廠場或進口於國內市場上陳列或銷售。 二、請確認您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您可先至本局「應施檢驗商品 檢索網」專區(http://www.bsmi.gov.tw/wSite/mp?mp=82)查詢商品種類是否為本局應 施檢驗範圍,如果您無法判斷所刊登銷售商品是否屬應施檢驗商品,建議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商品檢驗知識網/商品檢驗及標識專區/應施檢驗商 品簡易分類表查閱,或填妥「品目查詢單」,依品目查詢單所列傳真號碼傳真至該局查詢 或電洽該局業務諮詢專線0800-007-123。 三、應施檢驗商品報驗義務人及銷售者應配合辦理事項:依商品檢驗法第8條規定,對應 施檢驗商品應負擔申辦檢驗義務之報驗義務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輸入者;也就是說網路 賣家如為自行產製或自行由國外進口應施檢驗商品,均應先向標準檢驗局申辦檢驗,符合 檢驗規定後才能運出廠場或進口陳列銷售。如果網路賣家係向國內業者進貨,則屬於銷售 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4項規定,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 品,因此,銷售者進貨時應注意商品是否符合檢驗規定,以免觸法。 四、請您於網頁明確標示商品資訊:如您刊登銷售之商品屬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 目,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避免您不小心違反商品檢驗法規定,請您於3天內在刊登網頁 內容中明顯標示該商品之廠牌、型號、商品檢驗標識及識別號碼,使消費者能取得商品之 充分資訊,作為選購商品之參考;對於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則請您立即結束銷售及移 除該網頁。爾後您在網頁刊登銷售應施檢驗商品時,請先自行檢視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檢驗 規定。 五、商品檢驗法及相關法規罰則資訊提供您參考: (一) 運出廠場或輸入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項規定 ,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銷售未經檢驗合格之應施檢驗商品者,依同法第60條之2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 應施檢驗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或非應施檢驗商品,如意圖欺騙他人而印有、貼附或 註明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將觸犯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及販賣該商品罪,可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承辦人員:陳先生,聯絡電話02-2343179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3.81.2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DC_SALE/M.1407999682.A.B4D.html
LoLoLuan: 請問這意思是?? 36.231.82.33 08/24 18:13
dahIia: 更多可用來赚罰款的名目和法源依據 223.143.61.60 08/27 16:21
ayda520: 這個大概是被同業檢舉了 所以相關單位來 220.142.78.163 09/03 19:29
ayda520: 關切了 先發個文說他們要開始管理這邊的 220.142.78.163 09/03 19:29
ayda520: 交易商品 如果查明是進口水貨未報關報驗 220.142.78.163 09/03 19:30
ayda520: 就會用計次或計量的方式行政裁罰 220.142.78.163 09/03 19:31
ayda520: 所以在這邊有賣過商品的網友們 沒有商檢 220.142.78.163 09/03 19:32
ayda520: 經驗的 要小心了 檢舉人都很賤 來陰的 220.142.78.163 09/03 19:33
tatamishiau: 老虎一堆不打,專找百姓的麻煩 36.230.243.47 09/11 14:48
shauhong: 如果假油也這麼認真查就好了 122.118.47.94 09/12 20:08
Acorpse1218: 推樓上180.177.113.192 09/12 21:06
frank355571: 那我們就一律來源站內信 111.249.52.28 03/07 16:51
frank355571: 還有最後那一個電話是要打爆他的意 111.249.52.28 03/07 16:52
frank355571: 思? XXXXD 111.249.52.28 03/07 16:52
musashi1006: 假油是食藥署管的,關標檢局何事 1.169.192.252 07/16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