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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擔任國科會 專任助理人員 聘書好像是簽一年聘 (到明年4/30) 若是我再2/28離職 請問這樣會有違約的問題嗎? 還是只要老闆同意,找到新的助理,交接給他就好? google不到明確的法條 只找到某一間大學的規定(但好像是兼職助理人員,跟專任助理人員不一樣) 「因故須提前離職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計劃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 」 請問哪邊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7.132.13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mployee/M.1399216112.A.2A2.html
batatas:就按照勞基法 05/17 11:25
gamer:助理聘用辦法是由各校自行與助理簽訂,你可以看你當助理時簽 05/21 20:46
gamer:的那一份有沒有寫到相關資訊,如果沒有就是比照勞基法。 05/21 20:47
gamer:至於提前告知這件事,其實勞基法也沒罰則,不遵守也不會怎 05/21 20:47
gamer:樣就是了.... 05/21 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