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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是否有相關的法令規範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我該直接提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65.2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mployee/M.1406215800.A.D2F.html
volkov:可以,建議先聲請調解 07/25 12:06
wmh1109:聽說調解常常是勞方吃虧是真的嗎? 07/25 12:29
Leeeeeeeeeee: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依勞基法要按年資給付,另外因工 07/27 08:37
Leeeeeeeeeee:作而獲致之獎金依勞基法亦需給付,否則可直接提告。 07/27 08:37
Leeeeeeeeeee:調節不成立可申請交付仲裁 07/27 08:43
tdkblur:台灣勞方就是太軟又容易被分化所以被吃得死死....自己權益 07/29 01:29
tdkblur:自己顧 加油囉!! 07/29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