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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我最近在某服務業上班做計時人員 公司給我服務同意書要我簽字 其中有一條: "離職須於離職日前十五天提出申請, 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離職守者, 視為放棄薪資、記三大過減發獎金八千一百元, 並以開除論處。" 一陣好奇之下 想請問一下板眾們 這樣的條件會不會有點嚴苛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7.133.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mployee/M.1410883242.A.945.html
iiillluuu: 請洽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你會知道這份完全違法!騙 10/03 22:40
iiillluuu: 善良無知法令的老百姓用的 10/03 22:40
sampsonhugh: 任何意見請善用勞動部信箱 http://0rz.tw/ojh2J 12/31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