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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簽完要一張影本 非常清楚的違法證明 到時候勞資爭議或上法院的時候 就靠它了 ※ 引述《crazycser (虧雞西社)》之銘言: : 剛好我最近在某服務業上班做計時人員 : 公司給我服務同意書要我簽字 : 其中有一條: : "離職須於離職日前十五天提出申請, : 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離職守者, : 視為放棄薪資、記三大過減發獎金八千一百元, : 並以開除論處。" : 一陣好奇之下 想請問一下板眾們 : 這樣的條件會不會有點嚴苛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224.5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mployee/M.1410910054.A.F4C.html
crazycser: 感謝! 09/17 13:33
sdaroro: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訂的罰則與勞基法規定的。是無效的。我 09/19 19:23
sdaroro: 也曾簽過說未辦好離職手續擅自不到班者除曠職論另將罰以 09/19 19:24
sdaroro: 2萬元作懲罰。結果組長跟我說那個看看就好。。沒差的。 09/19 19:24
sampsonhugh: 任何意見請善用勞動部信箱 http://0rz.tw/ojh2J 12/31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