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aa (被人罵不能旺旺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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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題] 【刑訴】有關冒名之處理
時間Tue Mar 25 15:28:48 2014
案例:真正犯罪人為甲,甲冒用乙之名義。
此部分屬「冒名」,法院之處理方法:
因為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為乙(表示說),但實際參與訴訟者為甲
,此時應輔以「行動說」,法院應以裁定更正,或於判決書內訂
正被告為甲。
但讀享「這是一本解題書」P3-38【92公路升資考試-政風】
題目:甲犯罪,以乙之身分應訊,在檢察官偵查中未到庭,致所
記載之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身分證字號
均為乙,法院於審理中,乙經傳到庭,始發現真正犯罪人係甲,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一點小想法,根據書上提示,如採行動說,因為被告於偵查中未
到庭,甲未實際參與訴訟,訴訟關係應存於乙;如改採表示說,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被告為乙,訴訟關係亦存於乙。
但是結論變成:
對乙:諭知無罪。
對甲:刑訴241公之告發,另行移送偵查。
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又與前開訂正姓名不同,反而與「頂替
」的處理方式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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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heyung:我的理解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你的問題~~~原則上 03/25 16:09
→ sheyung:表示說 以起訴書上記載之人為訴訟之人 所以乙無罪 甲移送 03/25 16:11
→ sheyung:例外 行動說 基於訴訟經濟(如果這樣還要再重新起訴甲很不 03/25 16:12
→ sheyung:經濟) 所以 以當時實際審理之人 為訴訟之人 把名字錯誤 03/25 16:13
→ sheyung:視為 文字錯誤的方式處理 所以實務原則採表示說 例外行動 03/25 16:15
推 sheyung:所以 用這角度思考 不論你用哪一說 訴訟關係都在乙 03/25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