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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有關民事訴訟法第63條, 63條的但書,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不知之 攻防方法, 是什麼意思呢?用反面說不是用參加人所知的攻防方法嗎? 當事人是輔助當事人嗎? 民事訴訟法中216-1的筆錄內附記事由,是附記關係人他為什麼朗讀或閱覽, 還是只純粹記錄關係人朗讀或閱覽呢? 麻煩會的人幫我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8.2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756717.A.B89.html
babymimi:聲請事由 04/06 16:12
babymimi:參加人所不知的事實或證據,所輔助之當事人知之而不為 04/06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