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1005123 (祥ㄟ)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民事訴訟法的問題
時間Sun Apr 6 11:58:28 2014
我想請教有關民事訴訟法第63條,
63條的但書,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不知之
攻防方法,
是什麼意思呢?用反面說不是用參加人所知的攻防方法嗎?
當事人是輔助當事人嗎?
民事訴訟法中216-1的筆錄內附記事由,是附記關係人他為什麼朗讀或閱覽,
還是只純粹記錄關係人朗讀或閱覽呢?
麻煩會的人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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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bymimi:聲請事由 04/06 16:12
→ babymimi:參加人所不知的事實或證據,所輔助之當事人知之而不為 04/06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