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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價值三千萬元土地一筆 在完成移轉登記後土地被徵收 甲取得補償金三千五百萬元 其後發現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請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A)甲應返還三千五百萬元給乙 (B)甲應返還三千萬元給乙 (C)政府應返還土地給甲 斅 (D)政府應返還土地給乙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A 但我覺得應該是B吧 既然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就應該回到當初法律關係 付出的三千萬元歸還就好啦 怎麼會是補償金三千五百萬元 哪個才是對的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0.17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764445.A.AE2.html
WunX:若只歸還3000萬,甲仍不當得利500萬。故返還3500萬較合理 04/06 14:13
dennick1011:補償金等同於土地的替代物 04/06 15:05
srasn:179"返還所受利益" 04/07 07:49
terry1007:同2F 04/07 10:36
terry1007: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所受利益是土地,但變成3500萬, 04/07 10:39
terry1007:所以3500萬就是土地的代償物。 04/07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