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igheadthree:據了解,個人與國家屬於公法,個人與個人屬於私法 04/13 23:01
→ pigheadthree:依照邏輯推論,個人覺得應該是行政法條程序條約 04/13 23:02
→ pigheadthree:若依照契約來講,個人覺得行政契約比較接近。 04/13 23:02
推 eatbook:行政執行法29條第一項 ..."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 04/13 23:17
推 eatbook:指定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通說採否定說 04/13 23:22
推 eatbook:第三人。ex:拖吊業者與政府簽定的是"私法契約" 04/13 23:42
推 eatbook:委託之事項如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並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者 04/14 00:14
推 eatbook:委託之協議屬行政契約,若委託辦理純粹事務性或低層次之 04/14 00:16
推 eatbook:技術性工作,則仍應以一般私法契約視之。 04/14 00:18
推 Foxness:代履行是政府機關採買勞務的單純私法契約呀,除非是自己 04/14 07:57
推 fisher790722:代履行是代替人民履行公法上義務,既然主體是人民自 04/14 21:25
→ fisher790722:然義務內容就不涉及公權力和公益,既然行為不涉及該 04/14 21:25
→ fisher790722:契約自屬私法契約 04/14 21:25
→ sinksink:我是覺得背這東西沒意義,反正公法定性要公則公要私則私 04/14 22:33
→ sinksink:私的理由總共有依私法(單純的租賃)、行政私法粗三分等 04/14 22:34
→ sinksink:但是既然是代為履公法義務,公法義務是啥標的。 04/14 22:35
→ sinksink:不過這種定性還是一樣很無聊,你用公私法跟契約定性說去 04/14 22:36
→ sinksink:定要幾說有幾說,背這無聊東西還是背別的吧… 04/14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