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usendo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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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題] 民總 意思表示 100地三戶政第一題
時間Sun Apr 27 14:13:57 2014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一、甲以郵局掛號信件向乙為要約,表示願以新臺幣300萬元買受乙所有之某筆土地,
乙收受該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該信件之達到亦在承諾期限內,甲予以受領,
於此情形,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公職王擬答】
甲、乙之買賣契約不成立。玆說明理由如下:
(一)按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
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同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
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所稱喪失行為能力,係指受監護宣告而言(第 15條)。題示甲以郵局掛號信件
向乙為買受土地之要約,而該要約達到之時(即乙收受該掛號信件之時),
甲尚未受監護宣告,即甲仍為有行為能力,故依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
甲之要約已發生效力。
(二)乙收受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而該信件亦在承諾期限內達到,由甲予以受領。
對此事實,應檢討的是,甲是否有受領能力?
(三)按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均無效(第75條),
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第76條)。
本題甲於其要約生效後,乙承諾之意思表示達到而生效前,既已因受監護宣告
而喪失行為能力,因此,乙承諾之意思表示不得由甲自己受領,而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題示甲自為受領,故應解為其受領無效,從而買賣契約
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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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的寫法,可否改成: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甲之意思表示不因其受監護宣告而失其效力,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感覺題目提到「甲予以受領」這句話是陷阱= =a
請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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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larinaser:甲的意思表示不失效 04/27 14:37
→ clarinaser:但不代表買賣契約可以生效,因為還要有乙的意思表示與 04/27 14:37
→ clarinaser:甲的意思表示合致才行 04/27 14:37
→ clarinaser:但甲嗣後已無能力受領對方的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法定 04/27 14:37
→ clarinaser:代理人出面否則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04/27 14:37
→ KEYS0374:如果用95條第2項在題應該是說若甲發出通知要約後受監護 04/27 20:05
→ KEYS0374:宣告 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 但發出的通知不因此失其效力 04/27 20:05
→ Jausendoh:請問結論是寫 第95條第2項 甲之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其效力 04/28 18:43
→ Jausendoh:再加上c大的見解 這樣比較完整吧?! 04/28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