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一、甲以郵局掛號信件向乙為要約,表示願以新臺幣300萬元買受乙所有之某筆土地, 乙收受該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該信件之達到亦在承諾期限內,甲予以受領, 於此情形,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公職王擬答】 甲、乙之買賣契約不成立。玆說明理由如下: (一)按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 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惟同條第 2 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 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所稱喪失行為能力,係指受監護宣告而言(第 15條)。題示甲以郵局掛號信件 向乙為買受土地之要約,而該要約達到之時(即乙收受該掛號信件之時), 甲尚未受監護宣告,即甲仍為有行為能力,故依民法第95條1項本文規定, 甲之要約已發生效力。 (二)乙收受要約後,以郵局掛號信件為承諾之表示,惟該掛號信件到達之前一日, 法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而該信件亦在承諾期限內達到,由甲予以受領。 對此事實,應檢討的是,甲是否有受領能力? (三)按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及所受之意思表示均無效(第75條), 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第76條)。 本題甲於其要約生效後,乙承諾之意思表示達到而生效前,既已因受監護宣告 而喪失行為能力,因此,乙承諾之意思表示不得由甲自己受領,而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受意思表示。題示甲自為受領,故應解為其受領無效,從而買賣契約 應不成立。 ------------------------------------------------------------------------- 請問(三)的寫法,可否改成: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甲之意思表示不因其受監護宣告而失其效力,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感覺題目提到「甲予以受領」這句話是陷阱= =a 請各位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64.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8579239.A.BBE.html
clarinaser:甲的意思表示不失效 04/27 14:37
clarinaser:但不代表買賣契約可以生效,因為還要有乙的意思表示與 04/27 14:37
clarinaser:甲的意思表示合致才行 04/27 14:37
clarinaser:但甲嗣後已無能力受領對方的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法定 04/27 14:37
clarinaser:代理人出面否則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04/27 14:37
KEYS0374:如果用95條第2項在題應該是說若甲發出通知要約後受監護 04/27 20:05
KEYS0374:宣告 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 但發出的通知不因此失其效力 04/27 20:05
Jausendoh:請問結論是寫 第95條第2項 甲之意思表示不因此失其效力 04/28 18:43
Jausendoh:再加上c大的見解 這樣比較完整吧?! 04/28 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