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anggiin:Q2的部分 主行為人成立277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即傷害罪加 05/29 11:47
→ yanggiin:過失致死的明文,應無庸再討論過失致死),教唆者成立教 05/29 11:47
→ yanggiin:唆傷害。(因為過失沒辦法教唆吧!) 05/29 11:47
其實小弟一直不懂林鈺雄老師書中"就加重結果犯而言,教唆人跟被教唆人無從屬關係"
無從屬關係,是否意思是加重結果部分不會是教唆犯,而是正犯 orz
推 fisher790722:Q2甲對A傷害致死的部分若有遇見可能,即成立傷害致 05/29 14:40
→ fisher790722:死的教唆犯。若無,則成立傷害的教唆犯 05/29 14:40
推 fisher790722:被教唆人逾越教唆範圍的行為,因不在教唆範圍內,故 05/29 14:44
→ fisher790722:教唆人僅就教唆範圍內負責。又殺人罪內涵包含傷害罪 05/29 14:44
→ fisher790722:,故甲僅就教唆傷害部分負傷害罪教唆犯之責 05/29 14:44
推 fuing:Q1::論以2個教唆?? 正確無誤??我也不懂 05/29 14:52
→ ppingin:第一個問題我想,教唆這行為非罪,如何依55從一重處斷?我 05/29 21:48
→ ppingin:覺得各從被害人回溯被教唆之正犯,再回溯到教唆人甲身上。 05/29 21:48
→ ppingin:既然乙數罪併罰,自然甲要數罪併罰,若甲用一教唆行為即可 05/29 21:48
→ ppingin:55,怪怪的……乙的兩個殺人都是源於甲的教唆,兩個被害人 05/29 21:48
→ ppingin:的死亡甲皆負教唆殺人既遂罪再50 05/29 21:48
→ ppingin:原po第一題回答的「惟……」寫出來會有困擾,你單就兩個29 05/29 21:53
→ ppingin:如何從一重,29法條沒東西給你比耶 05/29 21:53
第一題後段的意旨是就一個教唆行為,從一重是兩個殺人罪之教唆犯從一重
而又殺人罪教唆犯的刑度是從所教唆之罪,應該是比較殺人罪的刑度吧@@!
只是小弟不知道這樣能不能論以一個教唆行為...
※ 編輯: TryKoan (220.142.66.177), 05/29/2014 22:51:49
→ smalljimmy:我就Q1的看法是:先從乙的"行為數理論"開始下手 05/30 00:57
→ smalljimmy:因為根據從屬性的概念,殺害兩個人是不同人的生命法益 05/30 00:58
→ smalljimmy:可以判斷是兩個行為,故產生兩個不法供甲的教唆犯從屬 05/30 00:59
→ smalljimmy:所以甲應該是用數罪併罰來論吧,個人愚見 05/30 01:01
推 ci3964:Q1樓主想法沒錯,甲是成立2個教唆殺人,然後55想像競合。 05/30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