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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徑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 安全帶致手部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 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 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這題小弟看解答都是解乙跟丙為單一性案件,檢察官就乙之告訴起訴 效力及於丙之傷害! 但丙沒向檢察官告訴的話,不是欠缺訴訟條件,檢察官只能就乙的部分起訴, 法院只能就乙的部分偗審判不是嗎? 麻煩大大們替小弟解惑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53.21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2213771.A.3D4.html
ppingin:判確後可否再起訴,審判,涉既判力,即一種虛擬效力的擴張 06/08 16:21
ppingin:。刑訴的既判力用單一性判斷。好了,重點在虛擬效力的擴張 06/08 16:21
ppingin:,乙起訴部分,法官就是不知道有丙的部分才只判丙阿,既判 06/08 16:21
ppingin:力的效力才用單一性虛擬的擴及丙阿……怎會倒果為因呢 06/08 16:21
ppingin:更正,只判乙。 06/08 16:22
ppingin:想想既判力的目的,要解決什麼問題? 06/08 16:28
delephine:乙的部分既經判決無罪確定,自不及於丙部分,法院仍應就 06/08 17:02
delephine:部分為審理 06/08 17:03
ppingin:樓上說法有問題哦。也許我回答用單一性用語不對 既判力是 06/08 18:06
ppingin:看是否一行為,與起訴不可分去區分一部有無罪不同,你搞混 06/08 18:06
ppingin:囉 06/08 18:06
delephine:有罪與有罪間始生不可分,本件自不生審判不可分,供參。 06/08 21:59
ppingin:樓上,本題判確,你確定有起訴不可分的「有罪+有罪」之37 06/08 22:09
ppingin:特覆字3722的適用???這是在討論既判力的問題,不是重複起 06/08 22:09
ppingin:訴或起訴不可分的問題耶 06/08 22:09
veryfunny:推PP 06/08 22:59
g74532:67.10th 06/09 23:51
ppingin:多謝還清白 哈 06/10 09:08
aqwa:實務的單一性有邏輯上的問題,這部分要用死背的! 06/10 11:41
cindycincia:重點就是有罪跟有罪之間才有單一問題= = 06/11 23:56
sssn1:不就是因為乙無罪,所以不生不可分問題,丙部分既起訴,法院只 06/19 17:05
sssn1:能就甲對丙部分審理? 06/19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