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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念到有關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 應予追還。 照條文解釋 任用後發現任用時有雙重國籍者 除了撤銷任用並且追還俸給和其他給付 但是銓敘部有一個函示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始取得外國國籍 經第28條條第2項規定「免職」者 應參照第三項之規定比照辦理 這樣是超出法規的規定嗎!? 因為法條沒有寫免職者亦同 這點感覺怪怪的 希望各位版大能解惑一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46.19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2848028.A.A2E.html ※ 編輯: styleking (118.165.146.197), 06/16/2014 00:29:31 ※ 編輯: styleking (118.165.146.197), 06/16/2014 00:33:10
carterdunk:只知道持有綠卡不違法 06/16 10:12
jaysuzuki: 我想撤銷任用是自始任用無效,免職是免職生效才開始無 06/21 20:54
jaysuzuki: 效,所以不待規定,為當然之理 06/21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