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ennyLife:丁是善意第三人喔,在這題丁有兩種方式可以用,第一個就 06/22 18:21
→ KennyLife:是八七但書,第二個就是善意受讓,差別在於是否為原始 06/22 18:21
→ KennyLife:取得 06/22 18:21
推 KennyLife:承租人的話,有兩種見解,不可以的理由是債之相對性,可 06/22 18:24
→ KennyLife:以的理由是承租人通常係弱勢地位 06/22 18:24
推 ohya0903: 去翻善意取得的要件就有答案了,還有你需要理解什麼是占 06/22 19:07
→ ohya0903:有 06/22 19:07
因為我上賴農惟老師的課,他說承租人丁不是87條的"第三人",
因為甲乙間的通謀跟丁無關...
所以我想問一下如果是買賣的話會不會不一樣...
※ 編輯: c8xji6 (114.41.71.64), 06/22/2014 20:10:07
推 ohya0903:第三人是處分行為的第三人阿,當然 06/22 20:40
推 roder:承租人又不能處分該物件... 06/23 00:03
所以,如果是繼承人丙賣給丁,那丁是第三人;如果是租給丁,那丁非第三人
這樣對嗎?
※ 編輯: c8xji6 (114.41.71.64), 06/23/2014 01:43:39
推 fge16:承租人依照王澤鑑老師認為,不是87但書第三人理由因為租賃 06/23 13:27
→ fge16:契約是債權,非通謀虛偽標的新取得之財產上義務 06/23 13:27
推 fge16:也就是說,無論通謀與否,租賃契約都是有效的。與善意取得 06/23 13:35
→ fge16:的要件之一~相對人需無權處分是不同的。 06/23 13:35
→ fge16:但林誠二老師不這樣認為,我就點到為止 06/23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