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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參加,只是看題目在家裡練。 題目是 二、 甲殺人後,委請乙協助棄屍。兩人合力將屍體棄置在荒郊。乙向甲獻計,張三曾經與死者 發生嚴重衝突,可將兇刀藏匿在張三的汽車內,嫁禍張三。甲依計行事。張三接受調查, 警方很快發現疑點,查知甲為真兇,並得知乙協助棄屍與獻計。問: 甲乙成立何罪? 我的想法是: 棄屍部分,乙是165正犯。 藏兇刀部分 甲因為是犯罪者本人所以不成立165,所以依據共犯從屬性,乙也不會是本罪教唆犯。 往這個方向解是OK的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43.2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076547.A.69A.html
ppingin:解共謀共正+31一項也可以,看你如何涵攝了 07/11 19:06
ppingin:我錯了,當我沒講 07/11 19:06
ulycess:都不成立165, 實務認為165成立時間是警方發現犯罪後 07/11 19:10
omgg:那乙就不成立任何罪瞜? 07/11 19:34
ulycess:乙可能成立169II的教唆犯,然後就要討論共犯從屬有無包含 07/11 19:43
ulycess:罪責 07/11 19:43
guitarvolley:棄屍也是一條罪,甲乙成立本罪共同正犯 07/11 19:43
gmtisme:"棄屍並沒有偽造變造的行為 構成要件不該當 07/11 19:50
gmtisme:藏刀也是構成要件有問題 可以說限制從屬 所以不成立教唆 07/11 19:51
ulycess:限制從屬不包含罪責,甲無罪是因為無期待可能性,屬於阻卻 07/11 20:02
ulycess:罪責,因此還是成立教唆 07/11 20:02
omgg:感謝回答! 07/11 20:12
sssn1:個人意見:甲271 169II 165X湮滅自己無期待 247+28X不罰後 07/11 20:45
sssn1:乙 247+28 165實X學O 169II+29 07/11 20:46
sssn1:更正下 乙165+29X 甲不成罪無法從屬 07/11 20:48
gmtisme:請問ULYCESS大大 165條的關係他人案件 為什麼不是要件? 07/11 20:48
zc1007:甲:271+165不成罪+169II+310;乙:165(屍體)成罪 07/11 21:40
zc1007:+(165+29兇刀部分不成罪)+(169II+29)+(310+29) 07/11 21:41
zc1007:毀損屍體部分沒時間,直接假設沒有毀損不評價。 07/11 21:42
ulycess:這邊165一定要注意最高法院24年總會決議:「本條所謂刑事被 07/12 11:50
ulycess:告案件,指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之案件」 07/12 11:51
ulycess:所以甲乙均不成立165,因為他們是在開始偵查前隱匿證據, 07/12 11:51
ulycess:算是165的老考點了,怎麼考都考24年總會決議和他人的要件 07/12 11:52
plsletme38:考準誣告也太OX了,法律系也不一定當下都能想到169II。 07/12 15:14
plsletme38: 另165如果不採實務這說是不是才有成立的可能? 07/12 15:14
ulycess:剛仔細有人寫310, 實務上是不成立310(26年滬上2號判例) 07/12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