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oklaptt:不構成不作為竊盜間接正犯,甲無罪 07/12 19:20
→ peter555565:個人淺見,老師書上的意思應該是甲雇用搬家公司是屬 07/13 00:33
→ peter555565:於容許風險內的行為,不具危險性,根本不屬刑法上的 07/13 00:33
→ peter555565:行為。 07/13 00:33
→ tcfsh168:所以甲因為不屬於刑法上行為,而無罪囉?? 07/13 10:48
推 jespershine:李允呈在此題書上是找不到任何保證人地位~無罪 07/13 12:58
→ rockywalker:感覺上像是「店員找錯錢默默收下」,通說認不構成犯罪 07/13 17:05
→ rockywalker:,僅構成民法上責任。 07/13 17:06
→ peter555565:見解同樓上,找搬家公司無危險性,不屬刑法上行為,因 07/13 17:38
→ peter555565:此不構成危險前行為,如此甲之不作為即無保證人地位, 07/13 17:39
→ peter555565:無法與作為犯等價,故不構成竊盜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07/13 17:40
→ plsletme38:搬家不就是日常中的行為嗎? 07/13 18:43
推 fisher790722:請問這邊可以用密切的生活關係所產生的保證人地位嗎 07/14 08:04
→ fisher790722:? 07/14 08:04
→ tcfsh168:密切生活關係通常只用在親屬,室友絕對無法適用 07/14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