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octopus (`Marsoctopus)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課業] 103年高考三等民法選擇第14題
時間Tue Jul 15 08:29:59 2014
民法選擇第14題:
甲與乙訂立 A 屋買賣契約,並交付 A 屋於乙占有。其後乙欲移民,與甲合意解除契
約,甲得依據何種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屋?
考選部答案是(C)不當得利
我的答案是(A)債務不履行,理由是依民法261條「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
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這個答案為什麼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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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rsoctopus (114.35.165.128), 07/15/2014 08:31:46
推 r0328761987:解除契約就不生債權債務關係啦,也就不會有債務不履 07/15 08:42
→ r0328761987:行問題了 07/15 08:42
→ GigiBuffon:你一定沒有看261前面那幾條...261不是每次都可以用 07/15 08:42
→ s488716:因為261是講相互義務部分,請求權依據還是不當得利。 07/15 09:02
→ s488716:反之,乙向甲要價金的依據也是不當得利。 07/15 09:03
→ s488716:只是可以準用如264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07/15 09:04
→ Judicial5566:他要請求返還A屋,你看看準用的那幾條有哪一條可以返 07/15 13:11
→ Judicial5566:還? 07/15 13:11
→ a299038a:261是不當得利的特別規定 07/16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