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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問題請益 如本法23條3項,26條2項,28等和27條 所謂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兩者有異嗎? 是指終止後仍支付的保費(非債清償)應返還呢? 還是指終止後,以前支付的保費應返還?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189.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474707.A.2DE.html
wayne929:指未到期部分保險費,假設年初交付一年期保費,若在二月 07/16 09:48
wayne929:底發生終止事由,則終止後(3~12月)保費已交付,應返還 07/16 09:48
wayne929:之。 07/16 09:48
PanaS0Nic:喔喔!感謝!一直忽略定期繳交的性質了!原來如此! 07/16 09:52
wayne929:此外,人身保險尚有116條第七項情形也要注意。 07/16 09:53
PanaS0Nic:所以27條多那個逗號沒差囉?跟50條一樣贅逗號? 07/16 09:54
wayne929:沒差 07/16 09:56
PanaS0Nic:謝謝!還真的忽略116了,只注意到119囧rz 07/16 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