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mlin79 (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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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民法1070認領之撤銷
時間Tue Jul 22 10:21:55 2014
民法1070: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1070的後半段說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 可以撤銷認領
但認領的要件其中之一
為認領人須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如果有事實證明非生父本人
不就代表認領的行為要件欠缺
認領的行為不成立
那1070後半段適用的情況為哪時?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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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lex751105:強調反於真實之認領無效 07/22 10:34
推 ressaw:這一直是爭議點,林秀雄老師認為反於真實認領無效,戴東雄 07/22 11:06
→ ressaw:老師認為可先推定認領有效,再適用1066或1070但書。 07/22 11:06
推 magician8:後面那段我記得是修法才加上去的 07/22 11:09
→ sinksink:這裡是戴老師主道修法的,所以法條解釋要照戴才會通 07/22 12:15
推 screwer5566:秀雄說但書有問題,非生父不產生認領效力,會自始無效 07/22 14:03
推 ichirogod:戴說採折衷 先推定成立父子關係 有問題依1066提起訴訟 07/22 20:08
→ ichirogod:可是現行家事事件法已經沒有撤銷認領之訴了 很明顯不採 07/22 20:09
→ ichirogod:折衷說 個人認為國考考這裡的機率不大 記非生父認領為無 07/22 20:09
→ ichirogod:效就好 07/2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