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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刑事訴訟,於第一審審判期日中,下列何人不得於調查證據完畢後,就事實與 法律進行辯論?(103 身五) (A)檢察官 (B)被害人 (C)被告 (D)自訴人 看了289和329條 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329條 (自訴)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答案是(B)無誤 不過依法條(D)應該是自訴代理人 ~那 自訴人在調查證據完畢後,可參與審判期日辯論的依據 在那裡? 另一題 3. 甲殺乙於高雄,乙被急送臺北某大醫院急救,不治死亡。案件經由臺北地方法院先 受理繫屬,高雄地方法院為調查證據之便,欲為本案實質審理。試問應經何法院 之裁定?(101身五) (A)由最高法院裁定 (B)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C)由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D)由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答案A 看阿摩有兩派說法 http://ppt.cc/DA6Z 一說是依第8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就是台北高院和高雄高院的直接上級"最高法院" 二說是依第9條 第9條第二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 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所以是依第8 or 9 ?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47.19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272334.A.779.html
sandiato:第一個問題,我猜依94年第6第7次決議「自訴人具律師資格 07/25 15:31
sandiato:者無須委任代理人」所以自訴人也可能為辯論 07/25 15:31
sandiato:所以在絕對錯誤跟相對錯誤中選「被害人」這樣 07/25 15:31
Judicial5566:343準用 07/25 17:25
Judicial5566:8 07/25 17:27
aa133456:101身五第3題還蠻脫離現實的..高雄送台北的醫院"急救" 07/25 18:53
aa133456:我認為是依第9條第2項處理。第8條所謂直接上級法院指的 07/25 18:55
aa133456:應該僅止於高等法院,理由在於,如果第8條但書的共同直接 07/25 18:57
aa133456:上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那第9條第2項的"不能依前條"就變 07/25 18:58
aa133456:成重複規定的贅文。第10條第2項也分開規定"直接上級法院" 07/25 18:59
aa133456:與"再上級法院"。 07/25 18:59
Judicial5566:9條2項:....不能依前"項".... 07/25 19:14
aa133456:不好意思,第9條第2項看錯了,不過理由不變 07/25 19:15
qoomii:樓上沒有看清楚條文,第9條第2項是說不能依「前項」非前條 07/25 19:16
qoomii:答案是第8條但書,因為北院已經先繫屬 07/25 19:18
Judicial5566:9條1項是管轄權有爭議,本題管轄權無爭議,依第8條 07/25 19:25
butterfly825:請問送台北的醫院急救,這樣北院也有管轄權嗎? 07/25 22:50
butterfly825:因為第8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 07/25 22:51
butterfly825:...高雄是因為案發地,所以有管轄,那台北?? 07/25 22:54
evilviolent:第5條一項「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72台上5894) 07/25 23:27
evilviolent:如果死亡地點在北院轄區內則因係結果地取得管轄 07/25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