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9301040 (加油)
標題Re: [課業] 行政法請益 (代金、委辦的執行效果歸屬)
時間Fri Jul 25 22:27:27 2014
※ 引述《edacg (...)》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行政法請益 (代金、委辦的執行效果歸屬)
: 時間: Thu Jul 24 15:25:4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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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今年高考行政法有兩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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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選擇題23題可得知:
: <委辦事項的執行效果歸屬於上級(委辦)機關;執行責任為受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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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視為受委辦機關的,也有發生權限移轉,但法律效果卻歸屬委辦機關@@
: 這是特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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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行政委託(公權力受託人)、權限委任、權限委託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誰呢
:
補題目: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委辦機關執行委辦事項之職權,係由上級機關所授予
B委辦事項之執行效果,歸屬於受委辦機關
C受委辦之地方機關得訂定委辦規則
D受委辦機關應受委辦機關之指揮監督
答案B
: 不過您的意思是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執行效果歸屬的機關嗎
: 可是我也有查到說委辦的國賠機關是受委辦機關(http://goo.gl/ACO19t)
: 這樣就和題目不符合了?
連結所附資料無誤,但賠償義務、顯名主義等是說「執行責任」,並不是執行效果
以公司登記來說,經濟部是主管機關,但直轄市資本額5億以下的公司
可由經濟部委辦「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所需人、物由經濟部變列預算由直轄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登記規費由直轄市收到府庫,上繳經濟部。
公司在直轄市政府辦妥登記,其登記之效果是歸屬於經濟部,
就完成民法與公司法上的,公司設立登記,產生法人格。
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公司法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法第6條
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注意上面所稱是「中央主管機關」,不含直轄市政府。
經濟部委辦直轄市政府的公告:
http://ppt.cc/W3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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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申論第一題的停車場代金,看到大部分意見是歸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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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麼說釋字719的原住民就業代金也是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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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政府採購法後階段的契約是民事契約(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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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代金是特別公課(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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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原委會還會作處分,向人民追繳代金 (例如http://goo.gl/g6kt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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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為什麼私法契約、公法上金錢給付、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會同時出現呢
: (完全搞亂了...)
:
: 我不了解的地方是
: 原住民就業代金是民事契約(政府採購法後階段),但同時又是行政契約(同停車場代金)
: 而且就民事契約角度來看,是在用私法處理公法問題(代金是特別公課)
: 另外國家在追繳上述契約所約定的錢時,卻是用行政處分的方式
: 這些不是都相互牴觸嗎:
看起來是搞糊了!因為看起來行政機關好像有行為形式併用?
一樣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都切開來看
政府採購:A前階公法→B後階私法
↑
C攪局(代金)
其實C跟前面根本就沒有關係,原因在於:
一、攪局的,公法上義務,比較像是一種稅捐性質(先這樣記)
Ex:私人買賣土地,也會出現這種攪局的,土地法上的土地增值稅
私人土地買賣:私法契約
↑
攪局
會出現這種公法上義務,背後都有立法目的,上開目的詳憲法及三民主義
二、原住民代金,是為了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
所以課予跟政府做生意的人一個公法上義務─給原住民一個工作機會
如果跟政府做生意,沒有找到一定原住民,也沒關係,樂捐一下
政府就有更多錢可以幫忙原住民!
三、為什麼說C跟AB無關?
C是原民會在收的,AB可能是任何的政府機關的政府採購,
包含行政院外的監察院、考試院、考選部等
原民會就好像合法土匪一樣,跟每一個路過(跟政府做生意)的人收點過路費
(司法院釋字719說,不爽不要跟政府做生意,黯)
國稅局也是一樣,跟每個有所得的,收點所得稅,來完成公共事務的推展。
─→所以「政府採購」是構成要件,但跟政府採購的公法私法性質一點關係都沒有
代金跟稅、規費一樣,既然是課予人民義務,自然要用行政處分
至於103高考第一題,與考「切結書的法律性質」是一模一樣;
寫準負擔或行政契約都可以,看你怎推論而已,兩說併陳選一說就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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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298450.A.613.html
推 sinksink:推清楚易了 07/25 22:33
推 iphone168:推 07/25 22:44
推 sinksink:不過說實在的,國內沒有文獻講代金有行政契約外定性,講 07/26 07:54
→ sinksink:學說有好幾說而不是用單/雙、公/私判準跑定性法的解題 07/26 07:54
→ sinksink:我是不知道老師會不會用自創學說扣分喔 攤手 07/26 07:55
→ sinksink:畢竟承諾書會有吳庚好棒棒那說也是因為附在處分上,代金 07/26 07:55
→ sinksink:你要寫準負擔,那前面就非得交代有處分不可囉 07/26 07:56
補上題目
甲公司擬在 A 市開設大賣場,因此向 A 市政府經發局申請發給營業執照,A 市政府
經發局向甲要求其應依建築法之規定,於賣場內建置五百個車位之停車場後始得發給
營業執照,但甲認為其賣場附近之停車設施已相當充分,且為增加賣場攤位之面積,
因此和 A 市政府經發局達成書面協議,雙方協議內容為 A 市政府經發局同意甲於繳
納免建停車場之代金一億元後,發給甲營業執照。問:若 A 市政府經發局先發給甲營
業執照後,甲竟拒絕繳納約定之代金,A 市政府經發局得如何處理?假設甲繳納代金
後,A 市政府經發局卻遲未發給甲營業執照,問:甲得如何進行救濟?(25分)
本題如果要寫準負擔,行政處分就是「營業執照」
PS:這題在我國目前實務上是不可能發生,然後題目也自我矛盾
依「建築法」、「營業執照」,表示出題者
「完全無實務經驗」
是在象牙塔裡弄營業執照的
學者,在
瞎扯,但考試不能寫就是>"<
停車位,目前是由建築法、交通法規規管,如果建築(使用)執照的使用類組是B(商業)
會依樓地板面積要求「停車位」數量,至於營業執照
97年我國已經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所以目前僅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與營業登記
並無營業執照乙節...不過這都不是重點,考試還是要寫「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 編輯: a9301040 (111.252.38.22), 07/26/2014 11:19:35
推 sinksink:推,了解實務了解得真詳細 07/26 12:59
→ edacg:謝謝解答,容我另外回文~ 07/26 13:35
推 Martian12:推詳盡,學習了 07/26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