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fident (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課業] 民法1173 + 1148-1 一起來
時間Mon Jul 28 14:16:27 2014
※ 引述《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之銘言:
: [題目]:
: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 請問其遺產分配?
只留題目,其於恕刪
首先,先釐清一下:1173和1148-1功能及適用完全不同
1173的歸扣:目的是維持數繼承人間分配的公平(內部分配關係)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一般被視為遺產的先給,只看原因不論時間。
1148-1:則是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外部清償關係)
=>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為限,不論何種原因贈與,避免其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本案部分:
(一)誰是繼承人:乙、A、B(1144序文+1138第一順序)
(二)實際遺產:甲死所留240萬-(丙債90萬+丁債180萬)=-30萬 (本題要倒貼)
(三)分配:
1.繼承人內部分配:依1173
得分割遺產180萬=應繼遺產450萬(為甲死所留240萬+120萬+90萬)-債務(90萬+180萬)
且依1144,乙、A、B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數額各60萬
=>通說認為1173歸扣,特種贈與數額>應繼分數額,超過不用返還,但不得再分配。
A:生前特種贈與90萬>應繼份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B:生前特種贈與120萬>應繼分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乙:實際遺產全歸乙= -30萬=>實際上分配不到 =0
2.對外清償債務:依1148-1
所得遺產=甲死所留240萬+120萬(甲死前2年內所贈B),贈A比贈B早2年(甲死前3年)
依1148第2項+1153,繼承人A、B、乙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360萬為限,
對270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且責任比例各三分之一,即各90萬清償責任。
故實際不足清償之30萬,由三人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各分擔之10萬。
(四)結論:
本題乙繼承根本不利(AB至少都還有特種贈與拿),可以考慮拋棄。
另配偶乙之夫妻財產制,若無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因甲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可先依1030-1剩餘財產分配,剩餘才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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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每次算這個就好煩 07/28 14:24
推 skyer1042:推講解詳細,兩者作用及目的之區別最是重要。 07/28 16:07
推 plsletme38:推c大 07/28 17:26
推 GigiBuffon:請問C大 實際上不足的30萬債權人應該會向A請求 那內部 07/28 17:57
→ GigiBuffon:關係是A可以向B跟乙各請求10萬嗎? 07/28 17:57
推 adidas33:360各三分之一不是120萬元嗎? 07/29 01:31
推 fisher790722:1.債權人可以向乙,A,B任一請求,受請求之人於清償 07/29 14:37
→ fisher790722:後得依281向其餘繼承人各請求10萬(應分擔額) 07/29 14:37
※ 編輯: confident (36.239.227.197), 07/29/2014 23:10:20
推 ressaw:考試時我想都用林秀雄的解法,1173,多出應繼分部分都是不 07/30 11:27
→ ressaw:當得利需返還,這樣就只要算一次就好。XD 07/30 11:27
推 akikosuwanai:推樓上! 07/31 11:30
推 miaocan:fish34大,可以用1153要求內部分擔嗎? 07/31 12:10
→ miaocan:對不起,是fisher大,鍵盤按太快^^|| 07/31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