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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第2項的意思,主要是如何提出─再審要件的「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引述《Zyth (艾嫚.玉娜莎)》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刑事訴訟法420條第2項 : 時間: Tue Jul 29 21:17:58 2014 : : 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 :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 : : 請問一下關於「非因證據不足者」的意思是說若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 : 或續行是「因證據不足者」,就不能聲請再審嗎?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指如何證明 原判決證物偽造、證人偽證或誣告,必須要用判決 也就是有「判決」「確定」,這些東西是假的 舉例來說,甲是被告,槍上指紋A證物,B證人具結證言 如果被判有罪確定後,要開啟再審程序,必須要 A證物被判決證明是偽造(訴外第三人被判偽造證據罪) 或者B證人被判決證明偽證(證人被判偽證罪)等等的這種情況 才可以聲請再審,不然如果可以任意指摘判決證物、證人係偽造、偽證 法院就忙翻了(PS:敗訴的人、律師,不會承認自己輸了) : : 那在立法設計上,為什麼如果是因證據不足就不能聲請再審? : 不太了解第2項的意思,還是說這是最高法院所設下的再審門檻? : 多謝指導!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這句話延續上面 假設沒有判決,可是又有保護被告必要,怎樣可以讓被告提出再審 例如:B證人是偽證(有證據的),但是B證人死亡,而死者非國家刑罰權之對象 自然檢察官不能對B起訴,也就不能拿到確定之偽證有罪判決 但這種情況,不能歸咎於原判決之原告 刑事訴訟不能開始,而且有證據(因證據不足者,負負得正→有充足證據) 那也可以聲請再審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2.171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639880.A.8E2.html : → Searle:我的法典上自己寫了 ex 被告逃亡...但...XD 07/29 22:59 逃亡應該是沒錯,但不是指「原判決被告」 因為是指犯偽造證據罪、偽證罪、誣告罪的被告 也就是害別人冤獄的那個人逃亡 如上述之B證人在偽證案中逃亡,導致訴訟不能續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99.2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687456.A.C24.html ※ 編輯: a9301040 (210.69.99.253), 07/30/2014 10:36:51
Zyth:感謝a9301040大的解惑....也感謝Searle大的指導 07/30 12:12
Searle:感謝原po 通了 07/30 23:21
pkgameover:感謝 08/01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