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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B的選項,因涉及出售而非轉讓,且非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主體範圍,因此可能不是 該條要處理的問題,這部分可能涉及第22條第1、3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 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其中出售有價證券的主體並無限制,這可從民國77年的修法理由中得知: 目前實務上發生甚多將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彰其權利之證 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以出售該等證券之情形, 因其既非現行第七條、第八條所稱之募集或發行,致無從依本法有關規定加以有效之管 理,以該等行為係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影響層面甚廣,為維護公益及保障投資人利益 計,爰參考美、日立法例 (美國證券 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日本證券交易法 第二條第五款、第二十七條) ,增訂本項。 由此,B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符合本條第3項規定,準用第1項,須經申報生效, 方能出售。(向非特定人出售,也符合修法理由規範目的) 以上。剛剛也是想了一陣子,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有問題還請不吝指正。 ※ 引述《chungchun (莫汶吾)》之銘言: : 101年律師一試考題 : 53 A上市公司之股票於轉讓賣出前,在下列何種情況下,其股票所有人不須事先向證券主 : 管機關進行申 : 報? : (A)股東甲為 A 公司經理人,其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 萬股,擬公開向非特定人招募出售 : (B)股東乙未擔任 A 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持有公司股份亦僅占公司股份總額百 : 分之三左右,擬將其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50 萬股,公開向非特定人招募出售 : (C)股東丙為 A 公司董事長,其將個人名下之 A 公司股票提供給第三人作為向 B 銀行借 : 款之擔保,質權人 B 銀行實行質權,擬將丙被設定質權之 A 公司股票於證券市場照市價變賣 : (D)股東丁為 A 公司監察人,其擬在某一營業日內,於證券市場一次轉讓給 A 公司股票 : 1 萬股 : 答案是D,因為證交第2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豁免申報。 : 而我的疑問是,(B)選項,非內部人的股東乙,持股僅3%,為什要申報? : 懇請版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249.1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6890431.A.2CF.html
love25092001:補連結 http://ppt.cc/Svyf 08/01 18:57
chungchun:感謝您,充分理解了!! 08/01 19:00
vnnb:推一個! 08/02 00:02
a9301040:推 08/02 08:45
youarebagaya:原來如此!! 08/05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