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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問題其實是家母遇到的 想說和稅法有關 所以放在這請各位幫我解答 若有不妥我會刪除 因為一些原因 我們家的三棟房子都登記在媽媽名下 新北市兩間 台中市一間(媽媽之前在台中上班時買的) 我們全家目前住在新北市其中一間 台中市的房子目前沒人居住 也沒有出租 根據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想請問的是 如果想要讓台中那棟房子是"住家用屋" 媽媽有需要把我或直系親屬的戶口(?)遷到台中去嗎? 因為法條說要"實際居住" 但事實上我們家人都住台北 是有需要做甚麼另外申請的動作嗎? 還是維持原樣就好 因為最近才剛始接觸稅法 相關內容還不清楚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若不妥請立即告知 一定會馬上刪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4.1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486169.A.F9B.html
gowet:你要看原本房子是住家還是非住家,非住家你戶口遷過去也不會 08/08 16:36
gowet:變成自住吧? 08/08 16:36
gowet:然後你舉的那三點只是住家符合的時候變成自住而已 08/08 16:37
g大你好 台中的房子只是住家而已 那"實際居住"是依什麼方法認定的? ※ 編輯: Kai1216 (114.24.24.18), 08/08/2014 16:58:22
amigo0721:設籍就可以了 不過直系親屬須滿20歲 可以電洽台中稅捐處 08/08 17:02
Sunnyrain4u:證明是自己的外 就是要設籍 08/08 17:07
ptt0219:讓成年子女設籍到其他兩戶,再申請自用住宅稅率地價稅。 08/08 17:24
xxxxjj:成年子女 岳父岳母 就可 08/08 17:46
lorichen1202:實際居住就自由心證,符合其他條件比較重要 08/08 20:59
我知道了!! 謝謝各位的解答!! ※ 編輯: Kai1216 (114.24.24.18), 08/09/2014 01: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