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sistar: 補習班老師是哪位呢? 08/18 21:37
推 sisistar: 覺得你解的滿有道理的 08/18 21:40
→ sisistar: 甲應該沒有確認利益 08/18 21:41
→ uly: 某個宋代大文豪 XD 08/18 21:43
推 sisistar: 阿!那他解的應該有他的道理 08/18 21:47
推 bukkake0103: 侯,樓上,我要跟大文豪告狀 08/18 22:00
推 kai761: 6抵銷債權存否,是貨款有無的基礎法律關係? 7可以嗎? 08/18 22:06
→ b19880115: 可是抵銷這個攻防不是最後才會審嗎,如果一開始就認為乙 08/18 22:06
→ b19880115: 的否認有理由,就不會對乙的抵銷審了. 08/18 22:07
→ b19880115: 我想可能答案分開寫以否認有理由跟無理由 無理由在審抵 08/18 22:08
→ b19880115: 消這個攻防方法,然後就可以接你寫得這一段. 08/18 22:08
→ kai761: 有抵銷抗辨,又必會全有既判力?現才要追加呢 08/18 22:09
→ b19880115: 沒審到抵銷 當然不會有既判力阿 抵消是最後才審的攻防 08/18 22:10
→ kai761: 未 08/18 22:10
→ b19880115: 前面乙有否認 如果否認有理由 自然不用審抵銷阿 08/18 22:10
→ uly: 如果不審抵銷 甲似乎也無提起的意義 也沒有255可加的理由 08/18 22:18
→ b19880115: 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為以有提出來 採最寬的那說就 08/18 22:19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b19880115: 有沒有意義這點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覺得考點是第二幾 08/18 22:20
→ b19880115: 說吧,用邱派最寬的那一說,甲就可以提了阿 08/18 22:21
→ b19880115: 拍謝打的有點亂,可是你應該看得懂吧XDDD 08/18 22:21
→ uly: 題目對兩個債權的線索只有當事人互相相反 這樣有採同一的嗎 08/18 22:24
→ uly: 個人是認為這題最大的考點就是抵銷的特殊性 民訴有抵銷的條文 08/18 22:25
→ uly: 都有可能是這題考點 08/18 22:25
→ uly: 當然講到確認之訴 嫌疑最大的就是400II 08/18 22:26
→ kai761: 2 貨款借款,基礎事實不會同一吧? 08/18 22:27
→ b19880115: 我抓的線索跟你們不一樣,邱派最寬的那說,基本上只要有 08/18 22:28
→ b19880115: 被提出來,就合格了. 08/18 22:28
→ b19880115: 當然我也可能講錯啦,@@還是不要聽我胡謅免得我說錯. 08/18 22:29
推 carlkan: 以前上到255條1項2款,對於紛爭關聯說及判決基礎事實同一 08/18 22:46
→ carlkan: 說,常舉的差異點就在抵銷抗辯 08/18 22:48
→ carlkan: 這題感覺好像是考這個爭點吧 08/18 22:48
→ sinksink: 不過說來好笑,早年的基礎事實同一三說其實不是這三個 08/18 23:05
→ sinksink: 是呂太郎首先這樣講然後許師也這樣寫,早年應該是同吳從 08/18 23:06
→ sinksink: 周師講的是244的基事、原因與社會事實同一、裁判關聯又 08/18 23:06
→ sinksink: 叫紛爭關連,應該是這三說才是,不過結果沒差,應該是 08/18 23:07
→ sinksink: 如carl大所言考那個吧? 08/18 23:07
→ bukkake0103: 我覺得你這題要爆了 希望其他題有補回來 08/18 23:53
推 ppingin: 類似考點,96律二 08/19 00:56
推 lawguitar: 欠缺訴之利益V.S.類推重複起訴禁止 08/19 08:10
→ lawguitar: V.S.抵銷抗辯與起訴互不影響 08/19 08:12
推 lawguitar: 經判斷非重複起訴後始有追加要件問題 08/19 08:18
推 ppingin: 我有點納悶大家怎會跳過重複起訴禁止?96律二雖討論抵銷 08/19 10:12
→ ppingin: 抗辯提出後,可否就該抗辯內容再行起訴,但於此題只是改 08/19 10:12
→ ppingin: 追加而已,還是有適用,邱宇圖說解題有引兩個最高五十幾 08/19 10:12
→ ppingin: 年判決分論兩說,以一個座談會結論做結,但實質內容為何 08/19 10:12
→ ppingin: 我現在手邊沒書。 08/19 10:12
推 ppingin: 再精細點,應該同樓上,有無類推或類似重複起訴禁止的整 08/19 10:14
→ ppingin: 點,供討論 08/19 10:14
→ sinksink: 我是有寫要先判斷有無訴訟標的範圍以同一、新同一判斷 08/19 11:31
→ sinksink: 然後才三事實說,不過因為我眼殘看錯題意後面就洗洗睡冏 08/19 11:31
推 louis123321: 第二題假扣押我才知道是時事題XD 7月中人在日本玩 08/19 11:39
→ louis123321: 完全不知道台灣有這時事 整個崩XDDDD 08/19 11:39
→ wacyt: 你是不是沒聽完就閃啦? 老師後來都在講400II啊(雖然我聽到 08/19 12:50
→ wacyt: 時心一陣涼) 他也認為這題關鍵點在那個追加的訴縱使符合 08/19 12:51
→ wacyt: 255I(2) 也無起訴實益(400II) 講座資料第2頁最下面也有寫到 08/19 12:53
→ wacyt: 400II 第2頁是老師的補充 至於第1頁的擬答老師剛上課時好像 08/19 12:55
→ wacyt: 有說不是他解的 唉...總之這題好難...嗚 08/19 12:58
→ afra0102: 我也有聽到老師後面都在講400II啊!雖然聽到這時候我有點 08/19 13:07
→ afra0102: 恍神惹(因為老師上好久啊哈)XD 08/19 13:07
推 angela0127: 可是抵銷抗辯不是要有理由才有既判力嗎?無理由就沒既 08/19 13:24
→ angela0127: 力了,這時若原告有提確認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就有實益 08/19 13:25
→ ppingin: 樓上,抵銷抗辯是有被實質審理就有既判力,跟有為理由無 08/19 16:00
→ ppingin: 關 08/19 16:00
推 Eternalwing: 為什麼沒人用255的第七款? 不是比較沒爭議? 08/19 16:47
推 sinksink: 要寫的話可以寫好幾款,有加分效果但是不好涵攝 08/19 17:05
→ uly: 我沒聽完就走沒錯 一題用手寫半小時 用嘴講還超過 我就失去耐 08/19 18:03
→ uly: 同一程序追加用255 另行起訴才用253 08/19 18:04
→ ppingin: 既然訴之客觀合併有訴訟經濟層面,何以分開起訴有253,然 08/19 18:25
→ ppingin: 後方便使然沒253只能255?反之,給付代用確認,先提債權 08/19 18:25
→ ppingin: 給付之訴,後另法院另提確認債權之訴,何以此時有253, 08/19 18:25
→ ppingin: 方便使然併在一起告就變255?供樓上參考 08/19 18:25
→ ppingin: 兩種情形本質都是重複起訴 08/19 18:26
→ ppingin: (更正,反之->換言之) 08/19 18:27
→ uly: 因為253叫更行起訴 意思是再送一次訴狀 255是送達後追加 08/19 18:31
→ uly: 253要防的是一件事找好幾個法官 255是讓訴訟標的不能亂加 目 08/19 18:34
→ uly: 的不同 08/19 18:34
→ ppingin: 既然目的不同,就無排斥適用不是?應該253,255兩關都要過 08/19 19:26
→ ppingin: 吧 08/19 19:26
推 ppingin: 而且,實務上訴之追加如你所說,就是再寫一份追加起訴狀 08/19 19:32
→ ppingin: 給法院 08/19 19:32
→ uly: 253 255 我的認知是排斥適用的差別在是否同一程序 08/19 20:04
→ uly: 既然在同一程序 就用255追加 重開新程序253 08/19 20:08
→ uly: 我的認知下 一張狀不可能同時用253也用255 08/19 20:09
→ uly: 觀念性問題建議找你老師討論 08/19 20:09
推 ppingin: 是是是是,很受教 08/19 20:52
推 sisistar: 老師講解當然要清楚一點阿!不然刑法一堂3hr,你花3hr上 08/19 22:34
→ sisistar: 完刑法嗎?==選擇題一題72秒,老師也不是72秒講解阿 08/19 22:34
→ uly: 但是半小時也夠多了 同一天隔壁黎台大刑訴一小時就講了十幾題 08/19 22:36
推 sisistar: 老師講解完整不是很正常的事嗎? 08/19 22:37
→ bukkake0103: 反正放榜就知道到底需不需要老師講清楚一點了,科科 08/19 22:50
→ bukkake0103: 解題又不是吃飯,飯吃第一口就知道是噴還是美食,解 08/19 22:53
→ bukkake0103: 題不聽完你怎麼知道重點在哪? 08/19 22:53
→ uly: 阿 就是累了想走不行嗎 我是考司三等 考三天當然累 08/19 22:59
→ uly: 我根本沒考這題 08/19 22:59
→ uly: 而且我是八點半走的 第一題我已經聽了約一小時才回來發文的 08/19 23:01
→ uly: 解題也不是上正課 大家是想去聽重點 不是要從頭聽的 08/19 23:02
推 bukkake0103: 考三等跑去聽四等幹麻?四等考生程度可能沒三等好, 08/19 23:23
→ bukkake0103: 講多一點很正常啊 08/19 23:23
→ bukkake0103: 你不想聽那麼多可以跟老師反應,舉手發言很難嗎? 08/19 23:24
→ uly: 尊重其他想聽的人 不可能這樣吧 難道板友都舉手指揮老師? 08/19 23:32
→ uly: 而且那題就像老師講的 有三等水準並不這麼簡單 所以我才發文 08/19 23:33
→ uly: 講講自己見解 並聽聽他人意見 並沒有想數落補習班老師還怎樣 08/19 23:38
推 ppingin: 255當然不會在同張書狀出現,同時出現就自始客觀合併, 08/20 12:44
→ ppingin: 何必再追加變更?要追加變更,要另行具狀,想必你跟本沒 08/20 12:44
→ ppingin: 走過實務……唉 08/20 12:44
推 ppingin: 剛好在書局,陳計男民訴上冊六版第258頁,第7行以下「又 08/20 13:04
→ ppingin: 訴之追加或變更亦屬新素提起之一種,故亦須具備起訴應備 08/20 13:04
→ ppingin: 之其他要件……。」,陳前大法官一定寫錯了,要件應該不 08/20 13:04
→ ppingin: 包u大說的重複起訴禁止。 08/20 13:04
推 clwspurs: 我的想法跟P大一樣,要先確定有無重複起訴禁止(同一事件) 08/20 15:15
→ clwspurs: 再來談得否追加及用哪款追加的問題~ 08/20 15:16
回應 253 我今天查過了,承認同一訴訟程序也有253的適用。
但我之前會這樣認為是因為253主要目的是防止裁判矛盾予訴訟經濟。
同一訴訟程序就不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也就很少會去想253。
「又重複起訴之型態,不限於後訴訟之獨立起訴情形,其以反訴方式,參加訴訟、
變更訴訟等方式均應被禁止」(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一版,423頁)
「按已起訴之事件,在訴訟繫屬中,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
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
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自明。所謂就同一訴訟標的提
起新訴、反訴、變更或追加之訴,不僅指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的
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同之判決而言,即後訴係就同一訴訟標
的,求為與前訴內容相反或可以代用之判決,亦屬包含
在內。故前訴以某請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給付判決,而後訴以該請
求為訴訟標的,求為積極或消極之確認判決,仍在上開法條禁止
重訴之列。」(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6號、96年度台上字
第805號判決;同院99年度台抗字第327號裁定)
從上面可知,訴之追加變更、反訴,也適用253的檢查,而且訴之內容
可以互相代用也不能為之,最容易會考的就是給付訴訟為前訴,後訴為
同債權消極確認之訴。
本題乙提起「第二債權的抵銷抗辯」,甲欲追加「第二債權確認不存在之訴」,
問題點就在於,前面的乙的抵銷抗辯並非訴訟標的,雖然400II給他訴訟標的的
效果(既判力),他還是一個攻防方法(理由)。
「如甲先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該兩百萬元,乙在該訴訟中,以該借款債權100萬元
主張抵銷,其後可否再以別訴請求甲給付該100萬元之借款?
就此,原則上以抗辯主張之權利,並非訴訟標的,就之並不發生訴訟既屬
,因而該權利之主張,縱成為其他訴訟之訴訟標的,文義上似無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的適用,原則上並不牴觸重複禁止之原則」(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下,2014
年二版,292,293頁)
67年台上字第1647號判例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
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
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那你要說,這時就是駱永家師的學說阿,就是96律二考的,駱老師認為因為
要防止裁判矛盾,所以這時候應該要類推適用253。這裡就是96律二跟這題最
大的差別了,96律二是「另案繫屬」,所以有兩個法官來審,而有裁判矛盾
的可能,本題是「同一訴訟程序中的訴之追加」,只有一個法官一份判決,
又怎麼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呢?是以要用駱師該學說的法理基礎無法套用
在本題上,這也就是我之前認為同一訴訟不需要考量253的主要原因。
若無類推適用253,則應回歸實務與前述姜師之原則,本題不會用253擋下,
那就進入主流解法255的檢驗,用255擋下,不然就一到七幫他找個理由給加,
然而本文見解就是不論你255找到哪一款加,都會因為400II給既判力的結
果下,使這個確認之訴落入247一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以255討論的再辛苦也會被擋掉,這
就是這題抵銷抗辯特殊性與確認之訴概念之結合。
※ 編輯: uly (36.231.33.194), 08/20/2014 23:27:28
→ carlkan: 以不會被253擋下為前提,但沒有確認利益的說法非無問題 08/21 00:18
→ carlkan: 固然前案已經先主張抵銷,但前案仍有可能因乙有其他抗辯 08/21 00:21
→ carlkan: 而獲得勝訴,此時抵銷部分即無既判力,可見仍有追加之必 08/21 00:23
→ carlkan: 要性,因此在前案勝負未分之前,於訴訟繫屬中,即先以抵 08/21 00:25
→ carlkan: 銷既判力為由,主張後訴無確認利益,未免過早 08/21 00:25
→ uly: 嗯 再想想 08/21 00:47
今天又查了姜師的書,有段大概就是carl所講的255判決基礎事實說,是許師的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2段所定請求之基礎事實中所謂請求並非指實體法上請求權
而是指訴訟上之請求,包含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在內。因為訴訟上請求係法院之本案
審判對象,請求之基礎事實乃指判決之基礎事實。在原告甲訴請被告乙返還借款,乙
提出其對甲有價金債權而主張抵銷之情形,成為法院判斷甲借貸債權存否之基礎事實
,與判斷乙所提抵銷抗辯有無理由時所據基礎資料是同一,所以為賦予當事人有追求
程序利益之機會,應容許甲就乙所提出主張債權抵銷餘額部分,追加訴請確認其不存
在。此際,法院判斷甲追加之新訴所涉之基礎事實,係同於判斷被告抗辯所據基礎事
實,被非甲為提起舊訴所主張之原因事實或陳述之其他事實。於此,如認為舊、新二
請求之原因事實需同一時,始可為追加,將不足保護程序利益及謀求訴訟經濟。」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上,一版,356頁,此段為姜師整理許師之見解)
許師這一段,承繼邱師判決基礎事實說,認為244的事實是「實體法上的事實」,255
的事實是「訴訟法上的事實」,所以255二款所指的事實整個訴訟程序會參照的事實,
應該包含訴訟中被告提起抵銷抗辯,這也要算進本案所參照的事實,而不只是一開始
的原告實體法上的事實。
所以這題依此說就是可以提起摟?才能保障原告追求程序利益,上面有兩個字很關鍵
,就是「餘額」,對原告而言,真正需要保障的是多出來的餘額部分。因為法院最多
是審到原告主張的部份,多的部份,兩造對之皆可再為爭執。例如甲主張100萬,乙
主張另有150萬第二債權,法院認定抵銷100萬,兩造都可對50萬為爭執(姜師下冊
292頁有這個例子)。此時應上說應保護甲對餘額50萬提起確認之訴,因為那部分並不
生既判力。
是以,再有審到抵銷抗辯的情形下,如果並無餘額,也就是都會審到給予既判力的情形,
例如本題的一百萬抵一百萬,那原告追加確認之訴沒有訴之利益。
這裡來回應,carl大所問的抵銷有可能沒審到的情形。
窮盡抵銷抗辯訴訟,可能的情形如下:
一、甲之債權不存在
如果原告債權不存在,那麼根本不用去看乙的抗辯事由了,這時應該要判甲敗訴,
不會審到抵銷的第二債權,此時甲的追加之訴以255的觀點來看,法院根本不用審抵銷
部分的債權阿,第二債權在本案判決不用考量就可以結案了,此時甲的追加確認之訴是
找法院麻煩,變成要多去看第二債權,然而其與甲之第一債權存不存在沒有同一,變成
完全多做事,以255的觀點應該是不應審酌這個追加之訴的。
二、甲債權存在,乙有抵銷以外之抗辯事由
例如乙有時效抗辯權,行使以後應判甲敗訴。乙同時行使時效抗辯與抵銷抗辯,法院必須
把抵銷抗辯放在最後面,所以其他會優先成立,抵銷必須是最後手段。此情形就跟上面
一樣了,法院既然不參考到抵銷抗辯,那麼這時甲的追加之訴就是變成多做的,與本案
訴訟不具同一性,並非法院判斷第一債權存否之基礎事實。
三、甲債權存在,乙僅成立抵銷抗辯
就是前述的情形了,法院要參考到抵銷抗辯的第二債權,此時不論依基礎判決同一說,
或實務所採的紛爭關連說(爭點相同,資料互通,訴訟經濟),是應許提起確認之訴,
但在400II給予既判力,僅有餘額時,才有確認之訴之法律保護利益存在。
所以一與二兩種情形是法院不參酌抵銷,此時適用擋下的法理基礎是255,也就是後訴的
追加確認之訴應視法院有要參考到抵銷抗辯才是「本案判決所參照事實」。你可能覺得
弔詭,甲追加的時候,法院怎麼知道會不會審到抵銷,所以法院可能的作法是先讓甲加
,但是這個確認之訴必須劣後到真的要看到抵銷抗辯才需要審酌,如果法院審到前面一
二的情形,就把甲的追加確認之訴一併以255駁回,這是因為抵銷抗辯是最後手段,那依
附其上而生之確認之訴也應最後審酌。
三的情形則是有餘額就有訴之利益。本題是沒餘額的情形,是以三種情形都是
不應該審酌確認之訴的。
冏,該看其他科其他題目了。
※ 編輯: uly (36.231.33.194), 08/21/2014 1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