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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 (遊歷)》之銘言: : 標題: [考題] 103司四等民訴一 : 時間: Mon Aug 18 21:29:25 2014 : : 103 司四等 民訴一 (應該是書記官題目) : : 一、甲起訴主張乙向其購買貨物一批,雙方約定貨款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 : 然甲將貨物交付予乙後,乙至今未償付該貨款。甲遂以乙為被告向管轄法 : 院起訴請求給付該100萬元貨款,乙除否認該100萬元貨款債權外,並主張 : 如法院認為系爭貨款債權存在,則以其對甲已屆清償期之100萬元借款債 : 權為抵銷。試問:如甲否認該100萬元借款債權之存在,得否追加起訴請 : 求確認甲、乙間100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 : : ---- : : 小弟剛剛去某補習班聽這題解題,補習班老師搬出255I(二)的三說說的口沫橫飛, : 敝人資質駑頓聽不懂補習班老師的高明解題,心想四等考題應該是更直覺的。 : : 個人想法如下: : : 1. 抵銷抗辯在400II有特別規定,此時理由例外有既判力,而有訴訟標的的效果。 : 2. 因乙用第二債權提出抵銷抗辯,法院要實質認定第二債權是否成立,才能下本案 : 抵銷成立與否,第二債權像是基礎法律關係,此時最接近的應該是255I(六)中間 : 確認之訴。 : 3. 甲想追加確認第二債權之訴,確認之訴沒有給付聲明沒有執行力,提確認之訴只 : 為了使其產生既判力,255I(六)中間確認的之訴的目的是要將攻防方法的理由提昇 : 為訴訟標的,使其生既判力後避免對造再以該理由提出後訴(今年法制才考這觀念) : 4. 然而抵銷抗辯在400II本來就會生既判力,所以甲加這個確認之訴並無實益,不加 : 也有既判力,法院針對抵銷審完,如果認為僅有五十萬成立,乙也不能再對剩下爭執 不知道我民訴觀念有誤還是怎樣... 為什麼一堆大大都提到400II? 這條條文是在判決那章 也就是既判力原則只存在於"判決"主文 然後經400II, 例外地如果在判決理由中的判斷有抵銷的話, 例外給這抵銷有既判力 重點就是在要有"判決"阿... 會考到這考點的 通常是要有要有一個判決 或是有另一個訴訟當作陷阱(例如96律2) 簡而言之 既然只有一個訴訟 又還在一審中沒任何判決 根本無任何討論400II的實益 因為既然還沒有判決 那當然還沒既判力發生 連訴訟標的都沒產生既判力了, 那抵銷又哪來的既判力可言? : → b19880115: 255第二款可以用吧@@" 因為以有提出來 採最寬的那說就 08/18 22:19 :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 b19880115: 乙 08/18 22:20 : → b19880115: 有沒有意義這點我可能要想一下,可是我覺得考點是第二幾 08/18 22:20 : → b19880115: 說吧,用邱派最寬的那一說,甲就可以提了阿 08/18 22:21 : → b19880115: 拍謝打的有點亂,可是你應該看得懂吧XDDD 08/18 22:21 這個... "現在"考四等請勿寫到任何關於全真教的東西 前幾個月在上全真教主的課時有跟他小聊 教主目前除了司法官以外, 根本不屑在其他考試出題 (連律師都不想出) 至於左右護法還有出室弟子, 由於地位也都很高了 通常也都是在司律出題, 至不濟也是在三等司特 全真教門徒貴在於精不在多 所以四等不用考慮全真教的考點 寫出來肯定被扣分扣光光 至於這題 畢竟就是四等考題 大家不用想太多 就是單純考攻防方法轉換成中間確認之訴 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 所以不用2款 該裁判似乎也不是以抵銷與否為據, 所以也不用6款 既然當事人已經在攻防抵銷與否, 不甚礙被告的防禦, 用7款即可 大家想的太複雜啦 四等考試哪來那麼多考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52.1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8651545.A.073.html ※ 編輯: FF14 (123.193.52.174), 08/22/2014 04:06:28
sinksink: 推全真教不會在四等出,但…其實判決關連說早在護法等 08/22 07:28
sinksink: 書之前,呂太郎老師跟其他日派老頭就先寫過了 08/22 07:28
sinksink: 我是一向依某民訴師所言,七款相關的都會掃一掃 08/22 07:29
uly: 因為確認之訴的目的是想生既判力 而400II已規定了既判力 08/22 07:34
uly: 同一程序下也有追加訴標究竟有無實益的問題 08/22 07:41
uly: 至於全真教 有很多徒子徒孫 有不是只有教主跟左右護法 08/22 07:42
sinksink: 但是全真教會出的不就教主、左右護法跟最高法院慕道者? 08/22 07:52
sinksink: 以及某偽邱派慕道人士? 08/22 07:52
hottuna1124: 敢問全真教是指 ?? 08/22 11:02
funkboy: 丘處機~剩下自己想Xd 08/22 11:49
FF14: 斬妖除魔~~ 下下!! 08/22 12:10
tesc: 我也覺得考四等考題不用想的太複雜,沒那麼多時間啦! 08/22 12:15
FF14: 還有就是, 男左女右 XD 08/22 12:44
sinksink: 原來左右名稱的來源這麼簡單@@(筆記筆記) 08/22 12:47
ppingin: 你的推論是其中一說,但反之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 08/22 12:47
ppingin: 抵銷抗辯有審有既判力怎辦呢?供思考。不過我很好奇為什 08/22 12:47
ppingin: 麼很多人都會以為訴之追加不是起訴呢?這很基礎的觀念, 08/22 12:47
ppingin: 每本書也都說要先合於起訴要件啊~他還是跟96律二一樣, 08/22 12:47
ppingin: 怎會說該題「 要有一個訴已存在」,又說本題不是,這不是 08/22 12:47
ppingin: 矛盾嗎 08/22 12:47
kai761: 96律二是在不同訴訟,要避裁判;本題在同一訴訟中,不會有矛 08/22 16:22
kai761: 盾的問題吧? 08/22 16:22
kai761: <矛盾 08/22 16:23
ppingin: 重複起訴應該還有其他目的要達成,不是只有裁判矛盾預防 08/22 17:04
ppingin: ,但樓上的推論沒錯。 08/22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