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1174 (罐頭)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土地法34條之一
時間Thu Sep 4 20:13:26 2014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2027號判決
判決說分別共有之共有人若要對共有物中特定之一部為使用收益
必須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沒有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適用...
我知道土地法34之一第一項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包含使用收益
但是為什麼不能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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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larinaser: 舊法是管理行為 要全部同意 09/04 20:28
→ clarinaser: 新法已經跟土地法一樣了 09/04 20:28
推 Ryaniii: 79年第2次民庭決議 09/04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