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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 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而林清老師行政法的教科書內3-58頁中有舉三種例外的情況 而第三種情況為利害關係人,因其非實體決定的當事人,故無從一併聲明不服, 為了防護其利益,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一般給付訴訟中的預防不作為訴訟。 ------------------------------------------------------ 林清老師舉的例子中 A公司向經建會聲請B公司的營業資料(如商標), B公司(利害關係人)為了防護自身利益,提出預防不作為訴訟, 拒絕行政機關給予A公司資料 此種狀況為例外情形,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 以下是我不太懂的地方 1.利害關係人的訴訟類型 是因為"還未有實體決定之前"就已經提出的關係嗎? 也是因為為了防護自身利益, 不待實體決定作成後才與其一併聲明不服而特別的規定嗎? 2.若爾後經建會准允A公司而提供B公司營業資料 B公司就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 在經建會提供A公司營業資料(實體決定)後 用此條的利害關係人的地位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請問這樣的理解對嗎?QQ 謝謝大家的回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155.18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157728.A.0D2.html ※ 編輯: zoli (111.249.155.187), 09/08/2014 14:40:55
jay88: 老師舉的例子A公司"申"請資料是一個程序行為(閱覽卷宗) 09/08 15:41
jay88: 無論機關對這個申請准駁都還是在程序中 09/08 15:48
jay88: 第一題最後的處分(實體決定)是對A做的 09/08 15:53
jay88: 如果B不提預防性不作為訴訟,然後機關把資料提供了 09/08 15:58
jay88: 最後B在實體決定後聲明不服已經沒意義了 09/08 16:00
jay88: 因為資料已經被看光了 09/08 16:01
davidlove: 推樓上 09/08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