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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在李淑明物權看到一個案例 想法與作者不太一樣 想請各位幫忙看看盲點所在 案例如下: 甲將乙的木材 以及自己的木材 搭建成一間農舍 所有權的歸屬為何? 1.李淑明是認為應適用814條規定 由甲取得所有權 因為農舍經濟價值顯超過材料 2.但是小弟的想法是適用民法812 動產與動產附合的規定 而由甲乙共有農舍所有權 由於上述兩種看法造成所有權歸屬不一樣的結果 所以懇請大哥大姐們 幫忙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7.131.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612771.A.FE7.html
Foxness: 農舍是不動產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具經濟價 09/13 21:24
theendstar: 農舍屬於不動產,木板被使用後由動產變成不動產之成分, 09/15 01:01
theendstar: 原權利消滅。不動產物權由建造人取得。 09/15 01:03
theendstar: 這樣可以嗎? 09/15 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