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obemid: 種類之債可補正 故無法依民法227第一項準用226第一項請求 09/13 23:04
→ kobemid: 損害賠償,至於物之瑕疵擔保之部分,種類之債應適用第364 09/13 23:05
→ kobemid: 條,債權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 09/13 23:08
→ kobemid: 無瑕疵之物,並無法請求損害賠償,故第二題C錯誤,僅A 09/13 23:10
→ kobemid: 正確 09/13 23:10
推 kobemid: 至於B選項,附帶說明,金錢之債恆可補正,無給付不能之可 09/13 23:15
→ kobemid: 能,至多僅能成立給付遲延.不知這樣的回有無幫助到您~ 09/13 23:17
推 eatbook: 99年(A)...乙仍須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09/14 00:07
→ eatbook: 債務不履行又分給付遲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 09/14 00:08
→ eatbook: 103年(C)考題直接跑到給付不能 09/14 00:08
推 eatbook: 103年考題得補正是走"給付遲延",再來就K大說的 09/14 00:11
推 cnncmm: 第二題之所以c是錯的,是因為所有權在物交付前仍在乙身上 09/14 15:00
推 cnncmm: 而其交付之物是種類之債,故不是給付不能,而是給付遲延, 09/14 15:03
→ cnncmm: 得另行交付同種類之物。 09/14 15:03
推 cnncmm: 給付遲延的法律效果是231條乙負擔遲延損害以及原約定之給 09/14 15:05
→ cnncmm: 付內容 09/14 15:05
推 cnncmm: 關鍵在第二題是「種類之債」,世界上有其他一模一樣的東 09/14 15:08
→ cnncmm: 西,所以物經毀損滅失後仍有同種類之物可以給付,所以不會 09/14 15:08
→ cnncmm: 是「給付不能」 09/14 15:08
推 cnncmm: 而第一題有特別表明是展覽中的那套沙發,所以是「特定物 09/14 15:10
→ cnncmm: 之債」。我想你可能要在搞清處種類之債和特定物之債的差別 09/14 15:10
→ cnncmm: 哦:) 09/14 15:10
推 cnncmm: 至於k大所說的物之瑕疵擔保可不可以在危險負擔移轉(交付 09/14 15:13
→ cnncmm: )以前即請求,原則上是不能的,只有例外情況可以,所以 09/14 15:13
→ cnncmm: 我想不能用364請求。 09/14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