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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共同行為決意加上行為分擔 這個行為不用到達 實行 只要一個人有實行然後 其他人的行為在整個流程中有功能性,支配地位就可以了 第一題 甲行為程度到了著手 乙丙有行為決意 可是行為分擔了啥 因此乙丙根本沒有符合共同正犯要件 然後你提到了"乙丙也在現場難道不是構成要件外行為嗎" 你說的沒錯,他是構成要件外行為,可是這個行為在整個犯罪流程 沒有支配性地位 乙丙只到現場啥都還沒做,至少也要拿東西給甲去擊倒警衛,或是把警衛抓著讓甲敲 才能說乙丙的行為具有功能性支配地位的 所以第一題乙丙最多就是幫助犯了 第二題 甲提供了密碼 同前述,這行為程度不用達到著手 也不用作構成要件內行為 只要這個行為在整個犯罪歷程有貢獻力就好 這個密碼對於破解電子鎖幾乎是不可或卻 因此甲符合共同正犯要件 並不是要在偷竊現場給密碼才能說符合行為分擔要件 某一行為雖然屬於某犯罪的預備階段行為 可是如果有犯罪支配地位,還是構成行為分擔 甲在第二題屬於共同正犯無疑 因此接續討論脫離問題 P.S.共同正犯的行為分擔是很重要的, 因此黑白書才會列一堆最高院判決說實務自己也分不清哪時是幫助犯,哪時是共同正犯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LT29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66.6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630030.A.2DC.html
bt011086: C大也睡不著嗎XD 09/14 01:42
clarinaser: 剛看完 扎職 精神百倍 09/14 01:43
※ 編輯: clarinaser (175.182.40.75), 09/14/2014 02:31:29 ※ 編輯: clarinaser (175.182.40.75), 09/14/2014 02:35:45 ※ 編輯: clarinaser (175.182.40.75), 09/14/2014 1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