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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人土地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明文規定。小弟對於其範圍、性質 、要件均無疑惑。 惟優先承買權既係建立於共有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約之基礎,則優先承買權人復又請求建 立同樣的債權契約。既然以同一標的為內容的兩契約並屬債權性質,無孰先孰後,問此時 出賣人應向何人履行契約? 再者若向優先承買權人履行之,則原契約之第三人不就很無妄嗎? 又出賣人是否無論如何都要向其中一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弟這是第一次在PTT上發文,尚在摸索中,排版若不好還望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53.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0790062.A.AE9.html
k742861642: 1.出賣人應向他共有人履行契約 因土34-1IV已經提到有 09/15 22:31
k742861642: 優先購買權 故其為具有優先效力的債權 根據34-1IV得以 09/15 22:32
k742861642: 同一價錢購買 但一般會遵照土104以同一條件購買 09/15 22:35
abelexam: 都叫“優先”承買權了,你覺得呢? 09/15 22:36
k742861642: 其實不是很理解你第一題要問甚麼@@ 至於第二題 09/15 22:37
k742861642: 則是原契約第三人得根據民法226要求損害賠償 09/15 22:37
k742861642: 但是某些學者認為 這樣子會造成債務不履行的發生 所以 09/15 22:38
k742861642: 認為優先購買權不以他共有人與第三人成立契約為要件 09/15 22:39
k742861642: 有錯煩請指正 09/15 22:40
unimaginably: 關於第一個問題,試舉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物權第281頁 09/15 22:51
unimaginably: 末段:設甲將應有部分出賣於丙,丙對甲訴請履行。 09/15 22:52
unimaginably: 而共有人乙亦對甲以訴聲明行使優先購買請求權時, 09/15 22:52
unimaginably: 法院應如何裁判?王澤鑑老師認甲對乙、丙均負履行義 09/15 22:53
unimaginably: 務,情形相類雙重買賣,但法院仍應為丙勝訴判決。 09/15 22:54
unimaginably: 可是為何為丙勝訴判決老師並無述明理由,小弟是遍查 09/15 22:54
unimaginably: 強猛張律師參考書與估狗也尋無答案...。 09/15 22:55
unimaginably: 最後感謝K大與A大回覆 09/15 22:55
a9301040: 這種雙重買賣無損害賠償可能,原因在於買受人係知悉 09/15 23:00
a9301040: 出賣人係用土34-1,會有優先承買權,故在買賣當下 09/15 23:00
a9301040: 出賣人不會有故意侵權的問題 09/15 23:01
unimaginably: 所以在請求損害賠償上,這是屬於嗣後不能,依第225 09/15 23:09
unimaginably: 條第1項加第266條第1項處理咯@@ 謝謝!! 09/15 23:10
unimaginably: 但還是不懂為什麼法院應判給第三人,如此土34-1第4 09/15 23:12
unimaginably: 項優先承買權規定不就形同具文? 09/15 23:13
a9301040: 判給後者應該是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09/15 23:28
a9301040: 我推錯 09/15 23:29
a9301040: 我的想法是最後應出賣給優先購買權人 09/15 23:30
k742861642: 不好意思記錯 感謝指正 09/16 00:23
ppingin: 我記得我唸過就第三人與出賣之共有人訂立之買賣契約,第 09/16 01:06
ppingin: 三人不能訴請履行,我書放辦公室,明天幫你確認。 09/16 01:06
ppingin: 不過從二重買賣推不會錯,想買的共有人一表示,即行使形 09/16 01:12
ppingin: 成權,買賣契約當然成立 ,出賣共有人要避免,當然是一開 09/16 01:12
ppingin: 始就賣想買的共有人,不然日後當然要買賣契約無法履行的 09/16 01:12
ppingin: 一方負債務不履行,這是沒問題的。 09/16 01:12
ppingin: 更正: ……不然日後當然要對買賣契約無法履行的一方…… 09/16 01:13
ppingin: 95台上2214 09/16 11:24
ppingin: 你唸書可以發現,想到這樣的問題,很不錯喔 09/16 11:28
unimaginably: 95台上2214要旨:且為實現應由優先承購之共有人優 09/16 22:19
unimaginably: 先購買之立法目的,是於該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之 09/16 22:19
unimaginably: 後,原承買人自不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所有權移轉登記 09/16 22:19
unimaginably: 。謝謝P大忙碌之餘還幫小弟找裁判解惑!!內牛滿麵 09/16 22:23
ppingin: 不過要記得一個前提喔~就是想買的共有人請求時,不動產 09/17 00:43
ppingin: 還沒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喔 09/17 00:43
ppingin: 再跟你多說一點吧~因為這是我碰到的案子。其實出賣人未告 09/17 01:06
ppingin: 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實務上還是會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 09/17 01:06
ppingin: 權損害賠償的問題喔。 09/17 01:06
martin0914: 謝哲勝:買賣成立時, 他共有人有期待權 09/18 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