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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調查局] 某甲酒醉開車,被警察攔下之後,拒絕接受酒測,因而被開罰六萬元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當場被移置保管,駕照也被吊銷,並不得再考領。請問上述之處分是行政罰?還是行政執行? 個人想法: 行政罰:針對違反過去之行政義務 所以上述的行為是因為某甲「拒絕酒測且酒駕」的行政罰 但還是有點霧煞煞,煩請各位指教 謝謝! (手機排版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43.21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2824799.A.F82.html
allen769: 進行酒測:事實行為;六萬罰鍰:行政罰;車輛移置:直 10/09 11:24
allen769: 接強制;吊銷駕照:行政罰 10/09 11:24
thunpuenchu: 這細分之下有三個行政行為喔 10/09 11:24
allen769: 車輛移置可以是間接強制也可以是直接強制,都是事實行 10/09 11:37
allen769: 為;吊銷駕照行政罰 10/09 11:37
gtrmeteor: 請問車輛保管沒有及時強制的可能嗎?行政執行37條 10/09 11:46
allen769: 行執37是對人之管束啊!行執38對物之扣留是要對軍器凶 10/09 11:51
allen769: 器及危險物,車子本身不危險 10/09 11:51
kai761: 移置保管 102座談會有略提到是即時強制 10/09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