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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的是修正式的雙階理論 看書上是寫 在前階段(甄審部分) 少數說-僅具有私法契約中"預約"的性質 陳愛娥老師認為 並非行政處分 蓋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 甄審決定不過是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整體行為中的一個階段 屬於私法契約上的"預約"而已 非"行政處分" 之前聽老師講課 都只聽到 修正式雙階:前階段-公法 後階段-公法 傳統式雙階:前階段-公法 後階段-私法 這樣的差別 所以這個少數說的教授是認為 前階段-私法 後階段-私法 這樣的主張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89.19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220906.A.8B8.html
zzkeeper: 是的 但我認為這主張在考試上不重要 10/14 01:37
clarinaser: 考試寫這個風險很大,只要寫雙階理論是提醒我們一段 10/14 10:23
clarinaser: 生活關係有複數法律屬性的法律關係就好,然後本題前 10/14 10:23
clarinaser: 端為何後段為何,比較安全 10/14 10:23
感謝兩位解釋 ※ 編輯: snowknife (118.171.89.199), 10/14/2014 15: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