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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 我認為這題甲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而成立竊盜的間接正犯。網路上找到的擬答也清一色是這個見解。 但是李允呈的解題趣454頁指出通說跟實務皆認為[間接正犯無法以不作為方式實行],所以甲無罪,想請問各位看法。 我是買總則篇,感覺此書很多內容都頗特例獨行....跟學到的觀念衝突很大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3.129.5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3521222.A.C7C.html
ianc: 這題是很多年前法制或政風考古題,101又出在調特,其解無誤 10/17 13:08
ianc: 看到間接正犯,就要想到犯罪支配理論,具認知與意欲優越性意 10/17 13:13
ianc: 思支配工具人實現犯罪,試想不出聲、不作為,怎能支配或教唆 10/17 13:15
ianc: 他人實行不法行為呢?高普、司特、警特類理解到這就好了,調 10/17 13:18
ianc: 特就看法實或調工,體檢時還讀明天要考的就知道差距了,BJ4 10/17 13:21
jasmineshun2: 不作為犯成立的犯罪要有相應的義務 10/17 13:23
ianc: 李允呈這本舊版有錯,但不是這裡,新版沒讀過,好好融會貫通 10/17 13:23
yanyu: 我大概知道了,所以如果甲要成罪的前提是,要明確的說出來 10/17 13:24
ianc: 保證隨便都拿高分的啦! 10/17 13:25
yanyu: 叫乙搬走,不然同居關係保證人不包括室友,所以不附有保證 10/17 13:25
yanyu: 人義務,所以這題的間接正犯判斷要點就是甲有沒有說出口指 10/17 13:26
yanyu: 示乙搬走,如果不作為就不成罪,說出口就成罪,是這樣嗎? 10/17 13:27
ianc: 如果甲說這是我的,請你搬走就是了,不建議往保證人地位想, 10/17 13:30
ianc: 畢竟義務犯的犯罪類型是不會成立間接正犯的喔 10/17 13:31
yanyu: 我了解,如果甲直接叫乙搬走就直接論間接正犯就好,如果甲 10/17 13:36
yanyu: 以不作為再來討論是不是保證人地位 10/17 13:36
ianc: excellent!! 10/17 13:41
PURRMI: 借問李師的兩本解題書什麼時候改版 謝謝 10/17 13:51
yanyu: 我手上是今年4月的,明年的你可能要問出版社 10/17 13:57
ccddxxsszzaa: 別聽王皓強 10/17 16:20
ripper5856: 樓上的意思是? 10/17 17:16
theendstar: 筆記 10/17 17:56
ccddxxsszzaa: 王師上課大部分在聊天 10/17 18:40
thunpuenchu: 甲無罪 ,若有罪請問保證人地位要怎麼過關呢? 10/17 19:04
kaka1205: 最近也想買解題趣來練筆 借串徵台南志光金卡 請前輩來信 10/17 19:34
kaka1205: 先說聲萬分感謝 10/17 19:36
yanyu: th不太懂你指的過關是什麼 10/17 22:20
kaka1205: 已借得 感謝ptt 10/17 23:39
pleaseCLAP: 了解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的差異就會瞭解了.... 12/11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