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ngoAB (Who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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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清償債務(法大)
時間Sat Oct 25 14:48:23 2014
P5-186-154
下列關於第三人清償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B)當事人有訂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第三人仍得為清償
(C)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仍可接受其清償
(D)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答案是B
現行法條 第 311 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
得由第三
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所以(B)第三人仍得為清償 改成 不在此限
但是不在此限,這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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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mirC: 整段一起讀有這麼難嗎 10/25 14:53
→ ptt0219: 爬文就知道有人解釋過了: 10/25 14:54
→ ptt0219: 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9582445.A.FCB.html 10/25 14:54
推 theendstar: 10/25 15:37
推 cukesdubie: 不在此限是說不會被包括在前面的"得為第三人清償"範 10/26 04:12
→ cukesdubie: 圍裡面,所以就是不得為第三人清償 10/26 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