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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民法時被一個小問題所困擾: 債之發生原因不是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嗎? 但為何捐助是單獨行為又是債權行為? 是例外嗎? 煩請各位解惑 多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2.242.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4844076.A.27D.html
GoldenBullet: 是捐助還捐贈?捐贈的是無名契約的一種,如果確認是 11/02 00:17
GoldenBullet: 捐助的話…有請高手 11/02 00:17
kaka1205: 債權行為與單獨行為,2者再區分上有所不同,法律行為包 11/02 00:38
kaka1205: 含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是以意思表示來區分。 11/02 00:38
kaka1205: 而債權行為是依內容作區分。所以一個行為 有多重的行為 11/02 00:38
kaka1205: 來加以認定。也就是汽車歸屬四輪車,但用途又分自用或 11/02 00:38
kaka1205: 營業。 11/02 00:38
iifz32: 所以說是因為同意給予捐助,所以為負有給付義務囉? 11/02 01:16
我用的是程怡法大課本,上頭是寫為捐助後即負有移轉財產所有權之義務,係債權行為 ※ 編輯: smallyuki (118.232.242.171), 11/02/2014 09:42:05
bowcacayy: 捐助行為是例外,這背後有很深的法理,你真的想理解而 11/02 11:59
bowcacayy: 不是死背的話,建議你找「單獨行行為可否為債之發生原 11/02 11:59
bowcacayy: 因+黃茂榮」 11/02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