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eepbllue42: 聽律師說限定繼承修改前之事實無法適用新規定 11/05 08:35
推 deepbllue42: 不過C都已經拋棄繼承了,C之直卑若還要繼承債務會沒完 11/05 08:39
→ deepbllue42: 沒了.那C的子子孫孫怎麼辦呢? 11/05 08:39
推 clyde001: 如果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親等近的通通拋棄繼承,會由次親等 11/05 11:45
→ clyde001: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11/05 11:46
→ clyde001: 你的問題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1-1條有寫到。 11/05 11:47
→ clyde001: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11/05 11:48
→ clyde001: 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 11/05 11:48
→ clyde001: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 11/05 11:49
→ clyde001: 此限。 11/05 11:49
→ EZpower: 我覺得民總第7條就能解了,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 11/05 23:06
→ EZpower: 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繼承開始時,如僅有 11/05 23:06
→ EZpower: 遺債,對胎兒非屬利益,因此無權利能力,不發生繼承。 11/05 23:06
→ pointa: 感謝大家回應 謝謝。 11/06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