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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為概括繼承時,執行程序是      否繼續進行? (74律師-強制執行金鑰題庫) 書本的答案如下: 因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並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故債權人得對於繼承人之全體,或其中之一人或數人承 受之遺產或其原有財產,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 我的疑問: 民法修法改成限定繼承以後,繼承人對於被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為限,負連 責任。那為什麼執行法院還能對其"原有財產"聲請執行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49.8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5362346.A.4E2.html
bscwu10906: 個人認為,被繼承人有第1163條情形 11/07 20:29
bscwu10906: 繼承人,說錯 11/07 20:29
Satyria: 因為強執程序開啟僅止於形式要件審查? 11/07 21:43
Satyria: 對於超過繼承限度的執行,應該走強執法的異議程序救濟吧? 11/07 21:44
Satyria: (沒修過強執,純印象派回答=.=) 11/07 21:47
nel624: 單純沒有因應法條的修正而更正答案吧 是那一家出版社啊 11/07 23:03
funkboy: 應該是保成的key題 11/08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