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larinaser: 實務用自己過失不能藉由緊急避難而轉嫁他人 認為不能 11/10 21:25
→ clarinaser: 用 11/10 21:25
→ clarinaser: 林山田老師認為行為人有意用緊急避難來侵害他人權利 11/10 21:25
→ clarinaser: 時才不適用,其他情況仍可以用緊急避難 11/10 21:25
※ 編輯: jim790709 (140.123.218.46), 11/10/2014 21:27:48
→ Satyria: 破題處是指"下標題後、構成要件之前"還是"違法性開頭"? 11/10 21:28
→ jim790709: 違法性的開頭 11/10 21:29
→ Satyria: 就我個人,會在違法性開頭點到"本題涉及過失自招危難", 11/10 21:30
→ Satyria: 接著討論緊急避難要件,再帶到過失自招危難的部分. 11/10 21:31
推 jespershine: 有些老師會把自招危難當做要件,所以就放在前面討論 11/10 21:49
→ jespershine: 撲馬老師也是,而李師是當做緊急避難的限制 11/10 21:51
推 Crazyloveyou: 破題是一開始的2.3行 再寫甲的XXX行為構成XXX罪 11/10 22:08
→ defenders: 就是解題架構不同而已,沒有對錯 11/11 02:17
推 StarCatcher: 請參見易律師的圖說 11/11 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