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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Òk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 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 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 意思是指超過一年後,契約也沒有辦法再撤銷了嗎?有人知道嗎?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174.17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6407982.A.5BE.html
zzaass23: 民法就是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問題 要撤銷當然可以啊 11/19 22:41
zzaass23: 只是超過一年就沒請求權了 感覺是這樣啦 11/19 22:42
Judicial5566: 撤銷是形成權 11/19 22:43
GoldenBullet: 除斥期間喔 11/19 23:39
xji4cj8: 請問三四樓 那是可以撤銷之訴 還是不行呢? 謝謝! 11/20 00:04
Judicial5566: 第2項不是寫很白了? 11/20 00:41
ssarc: 形成權、除斥,所以不得撤銷 11/20 01:42
marx0126: 在法律上你的權利已經消滅 但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你們合意 11/20 10:21
marx0126: 還是可以撤銷 11/20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