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Q:甲為債權人,債權額300萬,乙丙丁為連帶債務人。 乙主動清償300萬後,能不能主張丙丁負連帶責任? -> 如果依§281Ⅰ的求償權固然是不行,因求償權是新的權利。 但為什麼依§281Ⅱ承受債權人的債權也不行? 如果上例甲把債權移轉給A,A應該能主張乙丙丁負連帶責任,但為什麼 因為§281Ⅱ發生的債權移轉就不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97.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6453342.A.F97.html
Judicial5566: 它不是寫很白叫「各自分擔之部份」 11/20 11:57
我問的是§281Ⅱ 不是§281Ⅰ
a9301040: 看不懂你再問什麼 11/20 19:29
※ 編輯: Kashif (114.46.104.240), 11/21/2014 07: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