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shif (I love Funk & Disco)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問題] 連帶債務求償問題
時間Thu Nov 20 11:15:39 2014
Q:甲為債權人,債權額300萬,乙丙丁為連帶債務人。
乙主動清償300萬後,能不能主張丙丁負連帶責任?
-> 如果依§281Ⅰ的求償權固然是不行,因求償權是新的權利。
但為什麼依§281Ⅱ承受債權人的債權也不行?
如果上例甲把債權移轉給A,A應該能主張乙丙丁負連帶責任,但為什麼
因為§281Ⅱ發生的債權移轉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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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dicial5566: 它不是寫很白叫「各自分擔之部份」 11/20 11:57
我問的是§281Ⅱ 不是§281Ⅰ
→ a9301040: 看不懂你再問什麼 11/20 19:29
※ 編輯: Kashif (114.46.104.240), 11/21/2014 07: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