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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可否訂定法規命令?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具有行政機關之功能,就特定事項所為 發生法律效果之具體行為,視同行政處分。然則受委託之團體可否居於行 政機關相同地位發布法規命令?學者吳庚認為,應分就不同情形而論: 一、公權力之行使係由法律所直接授與,其授權法律有委任發布命令之規 定者,該受託團體自得發布法規命令。蓋除非憲法有禁止規定,經由 法律直接授權之措施,其合法性自無疑義。 二、公權力之行使係由行政機關基於法律規定或本於職權所委託者,應認 為受託之團體並無發布法規命令之權限,其理由為:發布命令應受立 法機關之監督,凡中央機關發布命令後依法應即送立法院,此一規定 既不適用於私法人或團體,一旦許其發布,豈非可不受立法院之監 督,而造成其地位儼然高於行政機關的不合理現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4.146.17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6465417.A.C11.html
allen769: 推這篇! 11/20 15:38
allen769: 所以機長船長依法律授權,可以;民間汽車代驗廠依行政 11/20 15:40
allen769: 契約,不行 11/20 15:40
awanderer: 重點不是立法機關可否監督,是根本就不行 11/20 18:34
amkero: 所以結論是? 11/20 21:37
amkero: 是問是否經立法院同意,而不是問是否可訂定吧!!?? 11/20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