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enui: 殺死 應該是一法益 小弟拙見 12/05 12:49
推 helenpei: 一法意殺死一個人,一行為以罪刑最重的殺人為主 12/05 13:06
推 lyrics920: 侵害一法益是指侵害同一客體的法益,不必計較身體生命 12/05 13:10
→ pofishpo: 那如果殺乙又搶乙的錢,就不用區分侵害財產法益和生命法 12/05 13:16
→ pofishpo: 益嗎?但感覺這兩者很不同耶...... 12/05 13:16
推 ICDD: 樓上的例子是個別基於不同的故意侵害多種法益 12/05 13:22
→ ICDD: 你開槍殺甲 子彈劃破衣服皮膚心臟 最終甲死亡 12/05 13:23
→ ICDD: 你不用評價毀損 輕傷 重傷 死亡 只需要討論死亡結果 12/05 13:23
→ deathkosaga: 實務:吸收關係,競合:從一重 12/05 13:29
推 dickrandy: 樓上正解,吸收關係,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12/05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