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obemid: 訴訟擔當是當事人適格的下位階概念,被擔當人是實質當事 12/12 00:30
→ kobemid: 人,惟其訴訟實施權因法律規定而移轉予擔當人即形式當事 12/12 00:30
→ kobemid: 人,自己並不於訴訟中實際為訴訟行為,既不進入訴訟,自 12/12 00:30
→ kobemid: 無所謂當事人適格之問題 12/12 00:30
→ kobemid: 若有錯誤請指教 12/12 00:30
有點概念了,感謝。
※ 編輯: Kashif (114.46.62.157), 12/12/2014 23:21:08
→ lawguitar: 所以如果被擔當人實際上就是成為了原告或被告,要不要 12/13 06:48
→ lawguitar: 檢驗他的當事人適格與否呢? 12/13 06:48
推 Werbistdu: 被擔當人不是原告或被告喔,在本案中當然不需檢驗適格 12/13 10:20
→ Werbistdu: 民訴中,真正去打官司的人為[形式當事人],才需檢驗 12/13 10:21
→ Werbistdu: 否則被擔當人直接以自己名義打官司就好啦! 12/13 10:23
→ Werbistdu: 就是因為被擔當人通常於本案沒有訴訟實施權(原告適格) 12/13 10:24
→ Werbistdu: 才需要由擔當人幫他打官司。 12/13 10:24
→ Werbistdu: 如,破產人因為實體法上對自己財產沒有管理處分權限 12/13 10:25
推 kobemid: 被擔當人既已因法律規定將訴訟實施權移轉予實質當事人即 12/13 10:26
→ kobemid: 擔當人,自無法以當事人自資格出現於訴訟,惟為保障其程 12/13 10:26
→ kobemid: 序利益,得以訴訟告知+訴訟參加使其進入程序,並取得既判 12/13 10:26
→ kobemid: 力擴張及於其之正當基礎 12/13 10:26
→ Werbistdu: 法律上還允許這種不會處理自己財務狀況的人打官司嗎? 12/13 10:26
→ Werbistdu: K大是專業版(考卷上可以寫的),小弟只是白話補充供參! 12/13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