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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問的是,在法定訴訟擔當中,被擔當人的當事人適格: 我在某處讀到: 「因為是法定訴訟擔當,所以被擔當人沒有當事人適格」 想請問這樣推論是正確的嗎? 有無例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96.19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8312703.A.DA1.html
kobemid: 訴訟擔當是當事人適格的下位階概念,被擔當人是實質當事 12/12 00:30
kobemid: 人,惟其訴訟實施權因法律規定而移轉予擔當人即形式當事 12/12 00:30
kobemid: 人,自己並不於訴訟中實際為訴訟行為,既不進入訴訟,自 12/12 00:30
kobemid: 無所謂當事人適格之問題 12/12 00:30
kobemid: 若有錯誤請指教 12/12 00:30
有點概念了,感謝。 ※ 編輯: Kashif (114.46.62.157), 12/12/2014 23:21:08
lawguitar: 所以如果被擔當人實際上就是成為了原告或被告,要不要 12/13 06:48
lawguitar: 檢驗他的當事人適格與否呢? 12/13 06:48
Werbistdu: 被擔當人不是原告或被告喔,在本案中當然不需檢驗適格 12/13 10:20
Werbistdu: 民訴中,真正去打官司的人為[形式當事人],才需檢驗 12/13 10:21
Werbistdu: 否則被擔當人直接以自己名義打官司就好啦! 12/13 10:23
Werbistdu: 就是因為被擔當人通常於本案沒有訴訟實施權(原告適格) 12/13 10:24
Werbistdu: 才需要由擔當人幫他打官司。 12/13 10:24
Werbistdu: 如,破產人因為實體法上對自己財產沒有管理處分權限 12/13 10:25
kobemid: 被擔當人既已因法律規定將訴訟實施權移轉予實質當事人即 12/13 10:26
kobemid: 擔當人,自無法以當事人自資格出現於訴訟,惟為保障其程 12/13 10:26
kobemid: 序利益,得以訴訟告知+訴訟參加使其進入程序,並取得既判 12/13 10:26
kobemid: 力擴張及於其之正當基礎 12/13 10:26
Werbistdu: 法律上還允許這種不會處理自己財務狀況的人打官司嗎? 12/13 10:26
Werbistdu: K大是專業版(考卷上可以寫的),小弟只是白話補充供參! 12/13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