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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102年律師民訴考題其中有一題說 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要求某乙依消費借貸契約為給付 某乙抗辯簽約人並非該公司董事長,因此契約無效 但法院認為該簽約人是乙公司的總經理,仍有簽約權限 因此判甲勝訴。 嗣後乙公司又以甲早已知悉簽約人非乙公司的董事長而仍簽約 契約應無效 主張甲應回復原狀,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對乙損害賠償 甲則抗辯本案已有前案的既判力 退步言之,相關爭點亦應有爭點效的適用 問後訴法院應如何判決? 我想問大家 這題可不可以認為前訴的訴訟標的(消費借貸契約的債權) 是後訴的先決問題(不當得利的無法律原因) 有既判力禁止矛盾的適用 後訴法院應以消費借貸契約的債權有效為前提判決乙敗訴 可是這樣子好像就寫不到題目問爭點效的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216.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9902986.A.C6E.html
fisher790722: 我看了原題目,題目第1小題是問起訴是否違反既判力 12/30 10:06
fisher790722: 重複起訴之禁止,答案是沒有 12/30 10:06
fisher790722: 第2小題才是問,前訴中A有權代表乙公司之爭點對後訴 12/30 10:08
fisher790722: 是否生爭點效 12/30 10:08
jill850421: 前後案的訴訟標的不同,所以前案既判力不及後案,當然 12/30 11:25
jill850421: 就是討論爭點效囉 12/30 11:25
jill850421: 我覺得你可能跟一事不再理搞混了 12/30 11:27
chris1174: 一事不再理是禁止重複的問題 "喬律師"寫的民訴上寫說 12/30 12:48
chris1174: 既判力的效果有兩種 一種是禁止重複(就是一事不再理) 12/30 12:48
chris1174: 一種是禁止矛盾(就是後判決必須以前判決為基礎而裁判) 12/30 12:49
chris1174: 我知道這個案子訴訟標的不同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我想 12/30 12:49
chris1174: 討論的是會不會構成前訴的訴訟標的為後訴的先決問題 12/30 12:50
chris1174: 而後有禁止矛盾的效果?如果有 那後訴法院不就應該以前 12/30 12:50
chris1174: 訴的判決(也就是消費借貸的債權請求權有效)為基礎判決 12/30 12:51
chris1174: 乙敗訴?那這樣為何還需要討論爭點效? 12/30 12:52
taro: 禁止矛盾"對象"是什麼? 整個判決嗎? 還是訴訟標的? 12/30 12:56
taro: 既判力的對象=同一事件,非同一事件就沒有既判力問題啊 12/30 12:57
fisher790722: 前訴訴訟標的是甲對乙的借貸返還請求權,後訴乙是主 12/30 16:08
fisher790722: 張契約無效,與前訴訴訟標的不同,所以要用爭點效 12/30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