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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乙丙三人係丁之繼承人,丁遺產中之a地為戊無權占用八年,若甲欲請求因無權占用所生損害賠償,甲可否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疑惑之處:在分別共有情況下甲自得依應有部分比例向戊請求損害賠償,但此題為共同共有,無「應有部分」之概念,不知若改以「甲得按其應繼分比例向甲提起該損害賠償之責」應答,是否正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14.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9916934.A.003.html
kobemid: 依828條第二項準用821本文之結果,學說另創設公同共有之 12/30 15:02
kobemid: 『潛在』應有部分概念,本題甲應可依其潛在之應有部分, 12/30 15:02
kobemid: 單獨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12/30 15:02
kobemid: 另可參照院字第1950號解釋,比較清楚 12/30 15:10
kobemid: 我上面的是不太正確的講法,抱歉 12/30 15:11
avcya: 謝謝k大 12/30 15:20